财经动态 第213期
目 录
·国内财经·
财政部发文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证监会发文强调商誉减值监管关注事项
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新规
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披准则
沪伦通再出配套规则
四部门联合发布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办法
中关村发文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
发改委同意四川青海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综合试点
杭州滨江"新11条"支持民企高质量发展
温州市公布数字经济五年倍增实施方案
·企业动态·
江西省地方债首次在深交所招标发行
中煤集团与六大发电央企签订煤炭中长协议
上期能源完成新加坡RMO注册
国家网信办约谈客户端自媒体平台
·海外经济·
专家担忧全球经济稳定性面临挑战
华尔街疯狂抛售通用电气债券
·研究探索·
刘世锦认为高杠杆背后的体制政策问题需要解决
·社团工作·
四川省工商联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举行金融支持民企发展对接会
浙江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三方合作协议在杭签约
·国内财经·
财政部发文落实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据报道,为深入贯彻落实9月2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加快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11月16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通知指出,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的关键举措,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落地见效的重要保障。
通知提出,到2020年底中央部门和省级层面要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既要提高本级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又要加强对下转移支付的绩效管理,防止财政资金损失浪费;到2022年底市县层面要基本建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大幅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通知强调,加快对政府投资基金、主权财富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各项政府投融资活动实施绩效管理,实现全过程跟踪问效。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赋予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更多的管理自主权,强化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考核,充实预算绩效管理机构和人员力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指导部门和单位提高预算绩效管理水平。
此外,要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与机构和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等有效衔接,统筹推进中期财政规划、政府收支分类、项目支出标准体系、国库现金管理、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等财政领域相关改革,抓紧修改调整与预算绩效管理要求不相符的规章制度,切实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和协同性。
证监会发文强调商誉减值监管关注事项
11月16日,证监会会计部发布《会计监管风险提示第8号——商誉减值》,从商誉减值的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商誉减值事项的审计和与商誉减值事项相关的评估三方面,就常见问题和监管关注事项进行说明。
本次《提示》针对风险隐患进一步明确了监管关注要点:
一是明确合并形成商誉每年必须进行减值测试,不得以并购方业绩承诺期间为由,不进行测试。要求公司合理判断并识别商誉减值迹象。前述特定减值迹象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流或经营利润持续恶化,特别是被收购方未实现承诺的业绩;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发生明显不利变化;产品与服务易被模仿或已升级换代;核心团队发生明显不利变化;与特定行政许可、特许经营资格、特定合同项目等资质存在密切关联的商誉市场惯例已发生变化;客观环境的变化导致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明显提高。
二是公司应合理将商誉分摊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认定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量,一个会计核算主体并不简单等同于一个资产组。因重组等原因,公司经营组成部分发生变化,继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所在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将商誉账面价值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并充分披露相关理由及依据。当形成商誉时收购的子公司后续存在再并购、再投资、处置重要资产等情形时,不应随意扩大或缩小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三是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应分别抵减商誉的账面价值及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估计可收回金额时,公司应恰当选用交易案例或估值技术确定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合理分析并确定相关处置费用。采用预计未来现金净流量的现值估计可收回金额时,公司应正确运用现金流量折现模型。
四是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财务报告中披露与商誉减值相关的所有重要、关键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应充分披露商誉所在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相关信息;详细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的过程与方法;形成商誉时的并购重组相关方有业绩承诺的,应充分披露业绩承诺的完成情况及其对商誉减值测试的影响;当商誉金额重大时,无论商誉是否存在减值,均应详细披露前述信息;当商誉减值损失构成重大影响时,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规定及内部授权,履行商誉减值计提的内部审批流程,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五是会计师事务所应结合商誉减值事项的重要程度及不确定性程度,恰当认定其风险性质,以确定其是否为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
六是评估机构不得以股权、企业价值的评估报告代替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报告。后续期间商誉减值测试的评估方法应与以前期间的保持一致,除非有证据显示变更新的评估方法所得出的评估结论更具代表性,或原有的评估方法不再适用。
近年来,由于上市公司高溢价并购后的商誉减值“黑天鹅”事件频发,市场也越来越关注商誉给上市公司带来的影响。申万宏源证券首席固定收益分析师孟祥娟表示,商誉价值过高对企业存在两点风险。首先,由于商誉形成的时候可能存在虚增资产的情况,可能会使得资产负债率水平被低估。其次,由于商誉计提减值时会对当期利润产生较大的影响,会增加利润的波动性。分行业来看,传媒、计算机、建筑材料、医药生物、化工行业的商誉比例较高。
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新规
11月16日晚间,沪深交易所相继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由此,A股重大违法退市新规正式落地。
上交所:新增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上交所在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的同时,还相应修订发布了《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2018年7月2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简称“《决定》”),要求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主要情形,强化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实施主体责任。
根据《决定》,此次上交所的重大违法退市新规主要是明确了证券重大违法和社会公众安全重大违法两类强制退市情形,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侵害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专门作为一类退市情形进行规范。
证券重大违法方面,明确了4种重大违法退市情形,即首发上市欺诈发行、重组上市欺诈发行、年报造假规避退市以及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社会公众安全类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具体情形方面,主要类型化和具体化为三种情形:其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其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依法被吊销主营业务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存在丧失继续生产经营法律资格的;其三,上交所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和上市地位的影响程度等情形,认为公司股票应当终止上市的。
新规对重新上市条件也作了修改。对于在市场入口即违法的欺诈发行公司,违法行为恶性较大、反响强烈,新规不再给予其重新上市的机会;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需要在股转公司挂牌转让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方可申请重新上市。同时,对于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后进入退市程序的公司,除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司法裁决被依法撤销、确认无效或者依法变更等情形外,将不再允许其恢复上市。
明确新老划断
上交所同时明确了此次新规的“新老划断”,尤其关于“重组上市”的规则特别具有“杀伤力”,即《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再进行重组上市的,仍将严格按照新规实施强制退市。
一是证监会《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者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其该等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二是关于年报造假重大违法新老划断的起算时点。考虑到重大违法退市制度系2014年11月证监会发布退市改革若干意见后才正式实施,因此以2015年的年度报告作为《实施办法》年报造假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新老划断的起算点,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才予以退市,而2014年及其以前年度的财务情况不再考虑。
三是关于在新规实施前已经完成重组上市的规则适用。如果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在新规实施前已经“脱胎换骨”,公司控制权、主营业务等均发生了变化,再予退市不尽合理。对此,《实施办法》施行前,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已经合法合规完成重组上市,且重大违法事项均发生在该次重组上市之前,也与该次重组上市无关的,可以申请不对其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再进行重组上市的,仍将严格按照新规实施强制退市。重组方应当做好尽职调查,避免因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前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强制退市。
四是关于重新上市制度的新旧适用安排。新规实施前,已因重大违法被上交所决定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新规施行后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原规则。
深交所:围绕“上市地位”明确退市标准 切实提高退市效率
11月16日晚间,深交所发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修订完善《股票上市规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等规则。
在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决定》精神指导下,并在前期征求市场意见的基础上,《实施办法》围绕“上市地位”明确退市标准,切实提高退市效率。
比如,《实施办法》将重大违法退市情形的暂停上市期间,由12个月缩短为6个月,同时规定,重大违法的公司被暂停上市后,不再考虑公司整改、补偿等情况,6个月期满后将直接予以终止上市,不得恢复上市;根据《实施办法》,除欺诈发行外的其他重大违法退市的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时间间隔由1年延长为5年。此外,因欺诈发行而退市的公司不得重新上市,一退到底。
《实施办法》还规定,公司因欺诈而骗取了IPO发行核准或者重组上市核准,则上市地位的取得就不具备合法性基础,直接导致公司的上市地位不能持续;《实施办法》还严惩“造假”规避退市的行为,上市公司利用财务造假保留上市地位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占用市场资源、扭曲定价功能,坚决予以处理;同时,《实施办法》也延伸了监管范围,从公司重大违法行为损害的严重程度,结合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类型、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考虑,严肃处理重大违法行为,不保留其上市地位。
《实施办法》坚决落实“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一方面,退市决定主体具有权威性,由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综合考虑上市公司违法情形,作出审慎、独立、专业判断;另一方面,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程序公开透明,设置了申辩、听证和复核程序,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解释沟通的权利,提高退市透明度。
在《实施办法》的新老划断方面,按照《决定》精神,《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该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针对近期个别披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深交所则安排了区分退市程序所处阶段的不同处理方法。其中一种情形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公司为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若不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深交所将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如果依据新规公司股票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则不再重复设置三十个交易日的“逃跑期”,但仍有退市整理期的相关安排。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可恢复正常交易。
另外,针对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的重大违法情形,《实施办法》以2015年的年度报告作为年报造假规避退市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新老划断的起算点,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予以退市。
证监会修订发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披准则
据悉,为进一步鼓励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服务实体经济,落实股票停复牌制度改革,减少简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预案披露要求,证监会于近日修订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8〕36号)。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一是聚焦主要交易对方和交易标的核心要素的披露。不再要求披露交易对方业务发展状况、主要财务指标和下属企业名目;对海外并购、招拍挂等交易允许简化或暂缓披露相关情况。二是增加中介机构核查要求弹性。允许中介机构结合尽职调查的实际进展披露核查意见。三是在已明确交易标的的前提下,不再强制要求披露标的预估值或拟定价,便于交易各方更充分地谈判博弈。四是在充分披露相关风险的前提下,不再要求披露权属瑕疵、立项环保等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对公司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预计影响,相关主体买卖股票自查情况。
下一步,上市公司要进一步落实好分阶段披露要求,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筹划推进并购重组方案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保密义务,切实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任何人不得利用重组预案相关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忽悠式”重组等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将持续完善停复牌制度及配套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强并购重组全流程监管,严格内幕交易综合防控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沪伦通再出配套规则
据报道,距离沪伦通“通车”的时间越来越近,相关配套规则正密集推出。继11月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等8项业务规则发布后,11月16日,上交所又发布了《沪伦通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一起发布的还有《关于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投资者通过权益信息披露系统申报披露权益信息的通知》。
上交所表示,制定《沪伦通临时公告格式指引适用指南》,是为了维护投资者知情权,便利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并披露公告。《指南》本身不构成信息披露标准,沪伦通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上市交易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如沪伦通境外发行人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暂行办法》要求披露重大交易、关联交易事项公告的,可以按照伦敦证券交易所市场的公告格式要求、披露惯例编制并披露,或者参照上交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规定的相应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并披露。
再比如沪伦通境外发行人、存托人披露中国存托凭证权益分派、现金红利发放公告的,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的相关公告格式指引编制并披露等。
根据《关于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投资者通过权益信息披露系统申报披露权益信息的通知》,沪伦通境外发行人的投资者,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及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当通过上交所“权益信息披露系统”申报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相关信息。
《沪伦通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声明”部分,要求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说明是否已明确知悉作为境外发行人的董事,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境外发行人从事“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等六种行为之一,致使境外发行人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承诺”部分共七条,包括“本人在履行境外发行人董事的职责时,将遵守并促使本公司和本人的授权人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规定”等。
四部门联合发布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办法
据悉,为适应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变化,落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等工作要求,扎实推进煤炭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应急管理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11月16日联合发布《煤矿安全改造专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指出,煤矿安全改造专项设立的目的是支持煤矿企业加快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安全保障能力,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支持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设备升级、系统改造和工程建设等。本专项实施周期为2019-2022年。本专项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管理办法提出,专项资金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金额应当一次性核定,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不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中关村发文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
据悉,为探索建立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的科研管理新机制,北京市中关村管委会11月16日发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支持颠覆性技术创新的指导意见》,项目征集工作拟于2019年1月正式启动。
颠覆性技术创新,指源于新科学原理的重大发现或由跨学科、跨领域技术融合创新产生的技术,其重大突破和转化应用能够催生新产业和潜力巨大的市场,引发产品制造模式、产业组织模式、商业运行模式发生重大变革,并有望重塑行业或产业竞争格局。
根据指导意见,针对颠覆性技术周期长、风险大、短期效果不明显等特点,按照长期培育、动态调整、小额起步、逐步加码的方式,对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企业或创新团队给予资金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为五年。其中,第一年最高给予2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至三年,每年最高给予500万元资金支持;第四至五年,每年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金支持。
此外,对于在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突破、进入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阶段的项目,可按照《关于精准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重大前沿项目与创新平台建设的若干措施》每年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累计支持金额最高1亿元。
除资金支持外,该项政策还将给予项目产业、投融资、宣传、园区等方面的对接服务。
发改委同意四川青海开展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综合试点
11月16日,发改委发布通知,同意四川省、青海省开展产业园区可再生能源就近消纳综合试点。
批复指出,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利益调节机制。综合试点方案要与本地电力市场化改革紧密结合,发挥可再生能源边际成本低的优势,提高用户就近消纳的积极性。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与传统火电机组之间的利益调节机制,引导火电机组主动为可再生能源调峰,促进可再生能源多发满发。
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无补贴平价上网。综合试点方案实施过程中,要统筹兼顾就近消纳和促进可再生能源逐步实现无补贴平价上网。对试点中承诺不需要国家补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在现有方案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杭州滨江“新11条”支持民企高质量发展
11月16日,杭州高新区(滨江)发布“新11条”政策,支持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滨江区委主要负责人介绍,“新11条”推出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搭建一个政府、银行和企业的平台;二是利用区内产业扶持资本,帮助企业化解短期风险。
政策具体内容包括积极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支持企业发行债券、支持企业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区属担保公司、帮助企业解决短期流动性风险、支持上市企业用好股权质押工具、帮助成长型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积极参与科技型初创企业股权融资、鼓励银行机构加大贷款力度、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完善政策执行方式等。
滨江区中小企业是“新11条”的主要服务对象。“新11条”政策中,就包含中小企业亟须的“高含金量”举措,比如区属担保公司将资本金增至5亿元,对单个企业担保额度由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充分发挥资金撬动作用,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新设立短期帮扶周转资金2亿元,将区中小企业转贷资金增至4000万元,帮助企业化解短期流动性风险。
温州市公布数字经济五年倍增实施方案
据悉,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和争创国家数字经济示范省的要求,积极推进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实现温州市数字经济五年倍增(2018-2022年),11月15日,温州市公布《数字经济五年倍增实施方案》。
方案提出,经过5年的努力,全市数字经济发展水平明显提高,在新经济培育、传统产业数字化升级和智慧城市建设等方面走出温州特色发展路径。到2022年,全市数字经济增加值总量达到3800亿元以上,年均增长15%以上,较2017年实现翻番,数字经济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50%左右。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达到800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规模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制造业主营业务收入996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主营业务收入68亿元,年均增长18%以上;数字经济融合部分增加值达到3000亿元,年均增长15%。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和产业体系日益完备,打造全国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示范区、数字产业创新发展示范区、数字金融发展中心和智慧物流综合服务中心,构建“两区两中心”特色发展格局,数字经济成为引领温州发展的新引擎。
在空间布局方面,结合温州市城市规划、资源禀赋、产业布局和人才现状,努力争取新兴产业发展方向更加聚焦,传统产业升级重点更加突出,智慧城市发展体系更加完善,形成“一廊三区三基地”数字经济发展布局。
而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包括培育壮大通信卫星、物联网、集成电路、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等新兴产业;推动制造业数字化升级;优化数字化贸易服务;推动数字金融创新;推动智慧物流发展;开展智慧农村建设;培育文化创意产业;完善智慧城市管理等八方面共三十条内容。
其中,在区块链产业方面,方案提出要抢抓区块链技术发展的窗口机遇期,推动温州区块链应用产业链发展。重点瞄准区块链在金融、产品防伪溯源、信用体系建设、智慧城市、智能制造等方面的应用,利用区块链分布式去中心化的特点,打造区块链应用产业体系。一是联合知名专家教授、本地高校、区块链企业,筹建温州区块链研究院。二是在浙南科技城、鹿城等地,布局区块链产业园,集聚区块链和“区块链+”相关企业,形成温州市区块链发展高地。三是瞄准杭州、深圳等先发先行区域,利用温州市现有产业优势、金改优势、温商优势,招引培育一批优秀的区块链企业。四是充分调动温州市“币圈”的资本优势,以及在外温商的产业基金,组织、引导相关企业组建“温州区块链产业应用发展基金”,推进区块链技术数字产业化。力争到2022年,全市打造2至3个区块链产业基地。
·企业动态·
江西省地方债首次在深交所招标发行
据报道,江西省政府近日通过财政部深圳证券交易所政府债券发行系统成功招标发行3.27亿元地方债,这是江西省首次在深交所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本次招标发行的江西省地方债为一般债券第九期,发行规模3.27亿元,发行期限5年期,全场平均认购倍数39.14倍,中标利率为3.61%。从认购情况来看,全部承销商合计投标128亿元,全场平均认购倍数为39.14倍,券商类承销商合计投标66亿元,占总投标金额51.56%,合计中标1.8亿元,占发行规模的55.05%。本期债券为2018年外贷额度预计结余转为发行一般债券,募集的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南昌市、景德镇市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建设。
中煤集团与六大发电央企签订煤炭中长协议
11月16日,中国中煤能源集团与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华润电力、国投电力等6家电力央企签订中长期煤炭供需战略合作协议。根据协议,中煤集团将在2019至2023年间,向上述6家电力企业供应煤炭5亿多吨。
按照协议,2019年中煤集团将供应煤炭9700多万吨,后续年份合同量逐年增长。价格方面,2019至2021年,下水煤长协价格以535元/吨为基础按月调整;2021年至2023年,价格由签约各方根据市场走势协商确定,如无重大政策调整则顺延前期定价机制。
据了解,中煤集团与上述电力央企签约后,还将分批与其他用户签订五年中长期供需战略合作协议。
中煤集团是以煤炭生产为主的大型能源企业。
上期能源完成新加坡RMO注册
据报道,上海期货交易所子公司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简称“上期能源”)11月15日获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批准,成为认可的市场经营者(RMO),允许新加坡符合条件的机构和个人入场交易。
上期能源是中国境内首家在新加坡取得RMO牌照的期货交易场所。
上期能源完成RMO注册,是落实加强中新双方资本市场合作、服务“一带一路”建设的具体举措,也是继取得中国香港ATS牌照之后,上期所国际化的又一重要成果,这将为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直接参与原油期货交易提供更多的合法、高效的渠道。境外不同类型参与主体的加入,有利于上期能源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功能。符合条件的新加坡特殊参与者可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境外特殊参与者管理细则》申请成为境外特殊参与者,直接入场交易中国原油期货。
国家网信办约谈客户端自媒体平台
据报道,继11月12日国家网信办约谈腾讯微信、新浪微博之后,14日下午国家网信办又集体约谈百度、腾讯、新浪、今日头条、搜狐、网易、UC头条、一点资讯、凤凰、知乎等10家客户端自媒体平台,就各平台存在的自媒体乱象,责成平台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全网一个标准,全面自查自纠。
国家网信办在约谈中,要求各平台立即对平台自媒体账号进行一次“大扫除”,坚决清理涉低俗色情、“标题党”、炮制谣言、黑公关、洗稿圈粉,以及刊发违法违规广告、插入二维码或链接恶意诱导引流、恶意炒作营销等问题账号;同时,要坚持标本兼治、长效治理,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清存量、控增量,全面清理僵尸号、僵尸粉,修订账号注册规则,改进推荐算法模型,完善内容管理系统,健全各项制度,坚决遏制自媒体乱象。
自12日自媒体乱象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开始后,一些漏网和逃避监管的自媒体账号主体,或公布“小号”,或跨平台注册“转世”账号。针对这种现象,约谈要求各平台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平台间要协同行动,绝不允许被处置的问题账号用小号“重生”、跨平台“转世”。
·海外经济·
专家担忧全球经济稳定性面临挑战
据悉,从2008年到2018年,发达国家已逐步走出危机阴影,但新兴市场却在承压。美联储加息产生溢出效应。土耳其、阿根廷等新兴市场的经济恶化迹象会否引发全球连锁反应?在金融风险积聚的背景下,持续发酵的贸易摩擦将会对全球经济带来怎样的影响?在11月18日举行的财新金融峰会上,多位专家学者对此发表了看法。
中国工商银行原董事长姜建清认为,当下全球经济金融结构失衡、各国债务高企、银行业集中度持续提高,且针对影子银行的监管不足等因素,对全球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正构成显著挑战。
姜建清指出,10年前金融危机的根源,来自于全球经济和金融结构的不平衡。危机的爆发,是"通过极度破坏性的方式来惩罚和纠正这种失衡"。但过去10年中,全球经济和金融结构不平衡依然没有改变,发展的模式依然没有调整,消费、储蓄、投资和贸易失衡现象依然广泛存在。
姜建清认为,类似的失衡现象已开始再度威胁全球经济的稳定性。"政治经济走势的高不确定性、地缘政治的高冲突风险、金融市场的高波动性,包括美国单边主义挑起的贸易冲突,已严重影响了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也为下次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和蔓延埋下了的种子。"姜建清称。
姜建清表达了对当前全球经济债务杠杆居高不下的担忧,认为这增加全球金融系统性风险。姜建清表示,各大央行在"后金融危机"时期广泛采取的量化宽松货币政策,导致过度信用扩张。他具体指出,仅美国、欧盟、日本、英国等四大央行的资产规模,已经从金融危机前的低位,扩大至2017年的11万多亿美元。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金光经济学讲席教授、副院长黄益平表达了类似的担忧。他认为,外部货币政策的收紧和内部经济增速放缓使得央行货币政策决策非常艰难,面临放宽的压力。但今天中国经济最大的问题在于,一方面杠杆率已经非常高,另外一方面中国有一个非常庞大的,可能没有得到很好监管的金融创新部门,即影子银行和互联网金融。
此外,黄益平指出,我们面临的更大挑战是全球货币政策可能都要退出量化宽松。特朗普政府的减税和增加投资的政策可能在一定意义上会扩大经济结构的不平衡。
对于全球经济所面临的不确定性,与会的多位专家学者据表达了担忧。在金融市场波动加剧的背景下,贸易摩擦将会对经济、资产、投资造成何种影响是全球关注的焦点。对此,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副总裁朱民表示,贸易争端对经济的实质影响通常在2到3年内达到顶峰,即在2020年,全球股市完全有可能产生大幅波动。
朱民认为贸易争端将从三个方面对全球经济和金融市场产生影响:一是全球贸易规模将进一步下滑;二是扰乱全球产业链配置;三是损害金融市场信心,引发金融市场尤其是新兴市场的大幅波动。
姜建清认为,在人们尚未完全吸取上次金融危机教训之时,世界经济金融发展已再次来到了一个重要的转折点。且如今全球金融体系,与10年前已不复相同。"新的发展机遇与新的金融风险同样巨大,如果不幸地选择以邻为壑、损人利己的贸易和投资保护主义,世界可能陷入新的危机甚至萧条,一个分裂的世界将会放大危机的破坏力。今天的世界经济已经不可分割,需要各国紧密合作。
华尔街疯狂抛售通用电气债券
据报道,美国工业巨头通用电气此前被移出道琼斯工业指数成份股,但这家百年老字号似乎逐渐失去了华尔街和投资者的信任。
市场数据显示,通用电气公司56亿美元的永久债券收益率升至13.1%的历史新高,2035年到期、票面利率为4.4%的债券价格则跌至82美分左右。MarketAxess数据显示,10月底以来通用电气各种债券下跌幅度从5%到18%不等,表明部分投资者预计该公司的评级或将进一步下调。此外,部分债券持有人买入信用违约掉期(CDS)作为保护机制,防范通用电气违约。据悉,通用电气CDS的价格在11月翻了一倍,目前的CDS价格意味着未来5年内通用电气的违约风险约为16%,几乎是10月底9%的两倍。
近几周,评级公司普遍将通用电气的信用评级下调至BBB+,仅比垃圾级高出3级。然而就在3年前,通用电气还是一家拥有3A评级的优质企业。截至11月16日,通用电气的股价收跌1.84%,报8.02美元,这给新任CEO卡尔普带来压力,要求他迅速筹集现金并削减债务,以避免其债务评级进一步跌至垃圾级。
美股市场对通用电气的“恐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市场数据显示,目前整个美国公司债市场中像通用电气这样拥有BBB评级,但价格却越来越向垃圾债靠拢的公司越来越多。如果美国经济状况出现恶化,从BBB向垃圾债“下沉”的潜在债券规模可能在1万亿美元。Legal & General Investment Management America全球信贷战略主管Jason Shoup指出,利率上升、财政刺激力度减弱、企业盈利走弱及评级下调的到来意味着美国企业债券市场的震荡开始,2019年对于美国企业债而言将会是艰难的一年。
·研究探索·
刘世锦认为高杠杆背后的体制政策问题需要解决
据悉,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刘世锦10月22日在博智宏观论坛第三十三次月度例会上指出,高杠杆背后的体制政策问题需要解决。
近些年中国经济正经历着高速增长到中速增长的转换,在转换期可以说是中高速增长,稳下来后就是中速增长。在这个过程中,首先是重要终端产品历史需求峰值的出现,需求结构率先调整;需求结构调整带来需求总量的减速,而供给侧调整较慢,于是出现了严重的产能过剩。经过一个时期的去产能,供求达到相对平衡,经济开始进入中速增长平台;这个时候杠杆率过高的问题突出起来,只有把杠杆率稳住并逐步降下来,中速增长平台也才能得以稳定。这样,我们就看到随着增长阶段的转换进程,出现了需求结构、供给结构和金融结构的依次调整。
国际经验表明,杠杆变动具有长周期特征,美国等国杠杆率的上升到下降要经历长达三四十年的时间,其中降杠杆可能需要十年或更长时间。就中国而言,除了通常经济扩张到收缩的变动外,还要叠加上增长阶段转换和体制转型等因素,这就使中国的杠杆率变动更具复杂性。
中国经济高杠杆背后有着复杂的体制、政策原因。近年来随着经济减速,存在着相当强的通过加杠杆维持增速的动机。
首先是追求过高增速的政绩评价体系。保增长主要靠保投资,而保投资则要通过显性或隐性的地方债务加杠杆。其次是政府与国企的预算软约束。这是改革初期就提出的问题,至今未能解决,有些地方和企业借钱的时候就没有认真地想过要还钱。还有房地产、金融等领域泡沫刺激的过度扩张。社会上的流动性通过各种途径进入这些领域。货币进入实体经济的渠道不畅,但进入这些领域的渠道却很畅通。最后是企业融资结构和治理结构的缺陷。中国企业的权益资本比重偏低,过多依赖外部债务融资,如此等等。
正确的或好的去杠杆,应当是在稳杠杆、稳正常经营的同时,着力解决高杠杆背后的体制、政策问题,由过度扩张模式转向稳健或谨慎经营模式,提升效率,逐步将杠杆率降低到一个合适水平。相反,如果只是力图在短期内把杠杆率指标降下来,不抓必要的改革,或者像有些地方那样过多采用行政性办法降杠杆,很可能达不到政策初衷,甚至事与愿违,比如由于政府信用支撑的不对称,最应降杠杆的地方政府和国企反而承压能力强,民企受到更大冲击;“一刀切”的降杠杆,在有些地方引起信用收缩,影响到正常经营。
稳杠杆并逐步降杠杆需要一场深刻的改革,也需要金融创新,其中包括切实转向高质量发展轨道,相应转变政绩评价机制;打破长久以来存在的地方政府和国企的预算软约束;深化金融改革开放,打开更多为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实体经济服务的通道;有效利用国家信用,可考虑增加发行低成本长期建设国债,为政府公共产品和服务提供资金支持。
中央民营经济座谈会后,有关部门和各地政府采取措施,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由于民营经济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已经举足轻重,应当提出这样的政策目标,即金融体系特别是正规金融系统,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要与民营经济对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相适应。也可以提出具体指标。实现这样的政策目标不应该也不可能主要靠行政性办法,而是要立足于机制转换,尤其是要有针对性的放宽金融市场准入,允许并支持那些能够对民营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金融机构、业态、产品的发展。金融体系加大对民营企业支持力度,不是要降低经营标准、放松风险控制,而是提出了加快金融改革开放的紧迫要求。
降杠杆既是战略,也是艺术,要在深层改革与短期平衡、打破刚性兑付与避免大范围风险之间找到平衡。对其长期性、复杂性应有足够准备。日本经验表明,既要防止短期过度紧缩导致增速过快下滑,更要防止货币“放水”使降杠杆半途而废。长远眼光、战略定力尤为重要。需求结构、供给结构和金融结构的相继调整,是增长阶段转换的三部曲。正确地稳杠杆、降杠杆,将为经济平稳转入中速平台、实现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社团工作·
四川省工商联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举行金融支持民企发展对接会
据悉,四川省工商联和人民银行成都分行11月16日联合举行全省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对接会,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等6家金融机构在现场与四川省工商联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授信金额达4200亿元。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副行长刘绍新要求,各金融机构要采取更积极的行动和更有效的举措,确保民营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在短时间内取得更大的突破。要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推行小微企业贷款内部转移价格优惠措施。要用好、用足今年历次降准释放资金和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加大对民营和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
全国工商联副主席、四川省政协副主席、省工商联主席陈放强调,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建立尽职免责、纠错容错机制,在信贷政策、信贷业务和内部考核方面,对民企一视同仁、同等对待;进一步加大创新力度,为民营企业量身定做金融产品;进一步增强信贷服务的有效性,了解企业经营和资金需求,简化办事手续,减少审批环节。
浙江民企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三方合作协议在杭签约
11月7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共同签署了《浙江民营企业债券融资工具合作协议》。
作为民营经济大省,浙江省率先参与央行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首批三家民营企业已于10月份成功发行,市场反响积极。此次,浙江又成为全国第一个签署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三方合作协议的省份。
签订三方合作协议,旨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形成政策合力,推动浙江民营企业持续参与债券融资支持工具。
下一阶段,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将以签署合作协议为契机,加强联动,密切合作,共同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浙江民营企业参与债券融资支持工具,推动浙江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