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的法官通过分析归纳出用人单位败诉的主要情形:其一是试用期随时解雇员工。部分用人单位错误地认为员工试用期可任意解聘员工。其实,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被解聘的唯一理由是“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且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此外单位在解聘员工时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一旦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就会被判败诉。
审判实践中发现不少单位的规章制度都因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而导致无效,如规定员工不管工龄多长,年假一律5天;员工休息日加班为正常上班,仅支付正常工资报酬等。不少单位都认为只要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了上述内容,就是合法的。实际上任何单位规定首先要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即使员工与单位签署了相关约定,也不影响打官司得到法院的支持。
用人单位还存在一个误区,即认为员工自愿放弃就可不办社保。法官解释称,社会保险具有国家强制性,是职工的权利和义务,职工无权放弃;而用人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是违法的,即使是将应缴纳给社保部门的费用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是法律禁止的。此类案件中即使企业提供出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的证据,也避免不了被判败诉的后果。此外,认为竞业限制是员工单方义务,要求员工遵守企业保密条款却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等,也是企业败诉的原因。(来源: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