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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未授权不能擅播电影 优朋普乐公司维权一审胜诉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中国质量报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2-12-06 11:47:15

    本报讯 (刘虹蕴)近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恒盛海洋上网服务中心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诉称:原告经授权享有电影《意外》、《摩登如来神掌》、《爱我别走》、《安娜玛德莲娜》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和授权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网吧内擅自提供涉案电影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停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在线浏览、播放涉案电影的侵权行为,删除影视剧库中相关侵权内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3.6万元及合理支出3200元。

    被告辩称:被告与北京星线空间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线空间公司)签订了关于网吧影视平台购买使用协议,被告经营网吧中播放的涉案电影由星线空间公司提供,被告合法有偿取得该影视平台的使用权,该影视平台由星线空间公司控制,被告只能选择整体使用或不使用该平台,无法选择是否在该平台播放涉案电影。被告已就使用影视平台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对涉案影片的播放行为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原告也不能证明其是涉案影片的权利人。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法院认为:电影作品著作权由制片人享有。依据《发行权证明书》及其附页,可以认定原告合法取得了涉案电影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主张上述权利。

    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本案中,依据被告与星线空间公司签订的《星线空间-2009网吧影视平台》购买使用协议及星线空间解决版权问题的补充协议,被告在网吧局域网内播放涉案电影的行为系通过“星线宽频”软件平台完成,所播放的电影由星线空间公司提供、发布。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视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存在过错而定。

    网吧作为提供上网服务的经营场所,用户在网吧内观看电影,是用户在网吧上网的基本用途之一。被告作为网吧的经营者,对于网络视频尤其是影视作品在网络传播的合法性问题以及我国对于视频网络传播主体的相关资质的要求具有更高的专业知识和判断技能,因此,对网络影视作品提供者的资质审查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未按照规定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履行备案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本案中,被告在与星线空间公司签订《星线空间-2009网吧影视平台》购买使用协议及星线空间解决版权问题的补充协议时,虽审查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持有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并未审查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因此,被告在判断星线空间公司是否为资质合格的网络视听节目提供者这一问题上存在过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局域网提供了涉案电影的播放服务,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最后,法院根据涉案电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及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的合理程度等,判令被告北京恒盛海洋上网服务中心赔偿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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