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员工违反忠诚义务,企业提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日前,太仓法院依法判决确认,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这一行为合法。
2009年,李某和太仓市某外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间,员工不得参与和公司利益冲突的其他经营活动,当个人利益和公司利益一旦存在或出现利益冲突,应当书面通知公司,且本人或家庭成员持有任何与本公司有交易往来的客户、供应商或竞争企业的财务利益亦属利益冲突的情形。”
后来,李某在担任该企业销售总监期间,将他姐姐入股的一家企业取代公司的原分销商,明知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仍然促使该企业与公司进行交易。后经他人举报,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便解除与李某未到期的劳动合同。这起纠纷来到法院后,李某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合同,而企业要求法院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保护义务、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忠诚义务,是劳动合同的两大附随义务。劳动者的忠诚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自然延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都应恪守信用,善意地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李某违反了公司利益冲突规定,与其经手的经销商存在利益关系,又未及时主动披露该关联,违背了对公司承担的忠诚义务,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应属正当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