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发[2015]10号)(以下简称中央10号文件)明确了企联系统作为企业代表组织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地位和职责。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以下简称企联)要抓住历史机遇,把贯彻落实中央10号文件作为工作主线,切实发挥企联系统组织优势,不断创新工作内容和工作方式,努力开创企联系统雇主工作新局面。
一、认真领会文件精神,深刻认识雇主工作重要性
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基础。中央10号文件明确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重大意义,并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各项工作做出重大部署。认真领会、全面把握中央10号文件精神,对做好企联系统雇主工作,巩固企业代表组织地位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企联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做好雇主工作作为工作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中央10号文件这一主线,高度重视,转变思想、拓宽思路、统筹谋划,切实承担并履行职责。
二、督促指导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督促企业落实有关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社会保险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指导企业制定实施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保险。倡导企业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公开。推进企业广泛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在公司制企业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三、帮助企业完善劳动合同管理,健全集体协商制度
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指导和服务,贯彻落实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通过专家指导、培训等方式,规范企业劳务派遣、非全日制、劳务承揽、劳务外包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对象,依法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女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加强企业方集体协商代表能力建设,帮助企业提高协商水平。
四、加大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力度,健全矛盾调处机制
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建立企业方调解员、兼职仲裁员队伍,提高企联系统调处劳动争议能力。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及时发现和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积极参与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工作,依靠和配合政府督促指导企业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五、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改善经营发展环境
进一步推动企业维权立法,参与政策法规制修订,从源头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密切联系相关立法和执法部门,借助专业律师、专家学者和企业的力量,健全企业维权网络。加强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法律培训、维权热线、咨询服务、个案调处跟踪等形式,加强企业维权法律服务。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促进各项劳动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促进政府改进管理服务,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事项的工作效率,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定期开展企业负担状况调查,督促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通过促进企业发展,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物质条件。
六、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促进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引导广大企业经营者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切实承担报效国家、服务社会、造福职工的历史责任。教育和引导企业经营者自觉关心爱护职工,努力改善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体系和评价体系,营造鼓励企业积极履行雇主责任的良好环境。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依法用工意识,引导企业经营者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实现职工与企业共同发展。
七、加大宣传力度,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
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载体,总结创建活动经验,建立健全创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努力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创建局面。丰富创建活动内容,规范创建标准,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把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结合起来,不断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站,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企联系统组织建设,完善全国雇主工作体系
各级企联要在中国企联的统一指导下,进一步发挥全国企联系统整体优势,切实履行雇主组织职责。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是中央10号文件提出的要求。各级企联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和经费支持。通过建立机构、设立联络员、成立雇主工作委员会等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基层工作网络,为雇主工作深入开展奠定基础。要充实雇主工作力量,各级企联应有1-3名雇主工作专职人员。加强对基层企联组织的工作指导,全面增强雇主工作发展后劲。逐步实现省级企联工作到位、市级企联组织完善、县级企联逐步健全的目标,形成全国雇主工作纵横联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工作体系。
九、加强工作能力建设,不断提高雇主工作水平
要建立一支专业化、能力强的工作队伍,加强雇主工作人员的业务知识、组织协调、服务能力建设。通过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逐步达到参与协商和对企业劳动关系工作进行指导的要求。加强对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研究分析,针对相关问题组织召开政企对话会、研讨会等,不断提高研究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开展劳动关系培训、咨询和提供法律援助等,不断提高企业服务能力。要利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企业管理者等社会资源,建立外部专家团队,搭建高水平智力服务平台,为企联系统雇主工作能力提升提供保障。
十、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切实履行企业代表组织职责
立足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密切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和工商联的联系,加强沟通协作,积极反映企业意见和建议。共同围绕创新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体制机制、推动劳动立法、推进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监测预警、开展多元调处劳动关系矛盾和争议等方面做好工作。积极参与最低工资调整工作,通过建立外部专家小组、调研讨论、多方听取意见等方式提高参与度。要超前研究劳动关系面临的新情况新变化,把握新业态、新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的新规律新特点,提升对劳动关系发展变化趋势的预判预警能力。积极与三方沟通协调,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