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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春晖: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应当守住三条底线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新华信息化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4-03-10 16:07:16
    ⊙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 王春晖

    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提交提案呼吁,我国应该高度重视互联网产业的竞争秩序,打造健康的发展环境,以促进互联网产业对国家经济转型升级和软实力提升做出更大贡献。

    近年来,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日趋多发:2010年的“3Q”大战、2012年的“3B”大战、2013年的“3狗”大战,互联网企业间因不正当竞争引发的纠纷报道大量充斥着媒体。其中涉及的行为多种多样,包括窃取用户隐私、诋毁和污蔑竞争对手、利用产品权限优势或市场地位打击同类产品、侵犯其它公司知识产权等等。互联网违规行为具有隐蔽性和专业性,为司法取证以及主管单位的裁定带来了一定困难。

    相关法律法规严重滞后和缺失也是原因之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严重滞后,电信领域部门法规也不能有效规制。微软公司曾因在其操作系统中捆绑销售其它软件而被多国处以巨额罚金。反观我国,互联网领域的诉讼赔偿金通常只有几十甚至几万,现在互联网企业的收入和利润率较高,违法成本低助长了行业内的无序竞争。

    还有,政府缺乏明确的行政流程和职能划分,一些既有法律未得到有效执行。例如,《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自2012年颁布以来,还未执行过一次。2013年,工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市场违规行为进行告诫,甚至引发当事企业对工商部门是否具有执法权的置疑。

    再则,中国对互联网出现的许多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或没有相配套的行业法规。对互联网公司出现的法律案件,法院已判决的,但是难以落实判决,难以对违法公司进行有效制裁,判决书往往成为一纸空文。由于违法成本低,即使判决了,对违法的互联网公司也不构成威胁。

    中国互联网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尽管成绩斐然,然而在快速发展之下,制度的不健全、法律的缺失、监管的漏洞,催生了一些怪相。这主要体现在行业的非理性竞争。这在很大程度上给中国互联网行业的信誉蒙上了阴影。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对违背市场竞争规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对此我建议,应尽快构建互联网市场的信用制度和失信者的惩罚机制,形成有序竞争和多方共赢的良性市场机制和监督机制。互联网企业的竞争必须守住三条底线

    底线一: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不能触犯法律,更不能滥用诉权进行所谓的“诉讼营销”。互联网企业一定要记住:尽管在互联网基本法尚未建立,违法成本很低的法制环境下,你还是要对法律和规则充满敬畏,只有这样你才能受到市场的尊敬,你才值得消费者的信赖。我以为互联网的法治精神在于信仰,一种宗教般虔诚而真挚的对互联网法律和规则的信仰。互联网行业要警惕反垄断法被滥用,尤其要警惕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者利用它来反对市场的成功者。

    底线二: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绝不能侵犯消费者利益。比如有的互联网企业利用安全软件的底层优势和垄断的市场地位,通过不兼容、难卸载、恐吓和欺骗等方式来阻止网络消费者安装其它安全软件的做法,不但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违反了最基本的行业道德。为什么有的互联网企业打了N场官司,且场场都输,但仍然要将“不正当竞争”(不诚信)进行到底,理由非常简单:违法的成本太低!因此,必须要加大违法者的成本,并设置黑名单制度,让违法者不敢违法。

    底线三: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应当遵守基本的竞争道德。互联网行业的竞争准则只有一句话:“用户权益高于一切”。一是尊重用户的自由选择权,不误导、不欺骗用户,提供正确的信息获取和价值判断方式,不利用产品功能关联性进行片面提示和误导,影响用户自由选择。二是坚决抵制不正当竞争。应当明白一个简单的竞争法规则:无论是《反垄断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最终保护的是公平竞争和消费者,而不是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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