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参保人员还未退休就死亡的,在成都市及市外多地都有参保记录,丧抚待遇在哪里申领?是否可以转移到成都市域内的参保地领取?
答疑:《关于贯彻〈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通知》(成人社发〔2013〕223号)规定:
“参保人员在多地有参保记录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最后一个参保地的市或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若参保人员最后一个参保地为成都市,即可将市外的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成都办理丧抚待遇。
问题二:单位参保的女职工,单位停保后自己去办理退休手续时,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疑:领取养老金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岁,女年满50岁(管理、技术岗位55岁)】;
二是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及以上。
满足以上条件后,携带以下资料前往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所需资料:
1. 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 参保人人事档案(无视同缴费年限的无需提供)。
3. 增发养老金的相关材料(无相关增发项目的无需提供):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原件;
1995年12月31日以前获得并一直保持荣誉的全国、省、市劳模称号的劳模证书原件;
国家、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奖证书原件;
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增发养老金相关材料原件。
4. 未满55周岁的女职工在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24个月内有单位缴费的,需提供单位缴费期间的劳动合同原件。
举个例子——
参保女职工A,已缴费满26年,某企业管理岗位工作,55岁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参保女职工B,已缴费满26年,某企业服务岗位工作,50岁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参保女职工C,已缴费满26年,某企业管理岗位工作,50岁从单位离职后,以个体身份缴纳2年社保,52岁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