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份额分配 看出资比例
省人大城环委主任委员何大清介绍,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一直是《条例(草案)》立法争议的焦点。4月1日,住建部传出消息,成都等6个城市成为全国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城市,“成都把经济适用住房与限价商品房等设置产权的保障性住房实行并轨管理,统一为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定义:
《条例(草案)》完善并规范了共有产权住房的定义,指政府投资,通过新建、改建、购买、转化等多种方式筹集,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住房保障对象出售一定份额的房屋产权并取得完全房屋使用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与住房保障对象按份共有房屋产权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
产权分配:
根据《条例(草案)》,保障对象的产权份额为其出资占全产价格的比例,其余份额归地方人民政府所有。
销售价格:
共有产权住房全产权价格参照市场定价机制,综合考虑房屋建造成本、土地出让价格和税费等因素确定。
共有产权住房向轮候对象销售,实行明码实价销售制度,销售单位应当公布项目全产权基准价格、每套住房的浮动比例和具体销售全产权价格。
购房不满5年
禁止交易上市
目前,成都经济适用房购买者仅拥有有限产权,满5年上市交易需补缴纳增值收益的60%作为土地出让金;限价商品房拥有完全产权,5年后上市交易不用补缴任何费用。
《条例(草案)》中关于交易的规定
●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不足5年需转让其享有的共有产权份额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回购,禁止上市交易。住房保障对象可以购买政府享有的共有的住房产权份额。
●住房保障对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满5年的,允许上市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产权份额,同等条件下政府享有优先购买权。
注: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的,收益由住房保障对象与地方人民政府各自享有的产权份额比例分配。
上市交易后,共有产权住房转为商品住房,不再具有社会保障功能。
成都晚报记者 白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