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12月28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公司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其中,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进
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
第一是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说,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
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
出租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第二,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
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的首次出资比
例,也不再限制股东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是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是公司的登记事项,公司登记的时候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