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坚介绍,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超过3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据了解,为加强后续管理,确保优惠政策真正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身上,国税总局将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刘丽坚表示,本次扩大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主要是面对当前国内外经济环境,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国务院要求在继续贯彻好小型微利企业现有政策的基础上,减轻小型微利企业负担,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小型微利企业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