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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政策出台 专家帮你厘清要点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成都晚报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4-04-11 08:03:52

日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低于10万元,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扩大范围和延长期限,堪称重大利好。”相关业内人士表示,成都地区小微企业众多,在税收上予以优惠,将更好地促进良性创业,同时带动就业。

“近年来,国家重视并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健康发展,从国家到地方均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四川普林税务师事务所总经理岳凡宋表示,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不仅仅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是一系列政策。广大纳税人应结合这些优惠政策,充分完整地享受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算账

具体到某一家小微企业的优惠程度有多大?岳凡宋算了一笔账:

假如某一小微公司,2013年、2014年其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0万元,假设其他条件均符合小型微利企业,2013年应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20%=2万元;2014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万元×50%×20%=1万元,节约税款1万元。

专家提醒

●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正确履行备案程序

税收优惠政策分为备案类和审批类,该政策属于备案类,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目前正是2013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期,同时也是2014年1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申报期,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抓紧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备案资料,主要包括:小型微利企业情况表、《资产负债表》、职工名册、对照国家发布的产业目录对本企业从事行业的说明、关于依法设置账簿和具备准确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情况说明等。

●季度预缴所得税即可享受优惠政策,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检查是否仍然符合条件

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即可享受该优惠政策。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时,应注意检查是否仍然符合备案条件,如不再符合,应进行补缴。

●执行时间范围

该政策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执行,纳税人目前正在进行的2013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不能按照该政策执行。按照规定备案后,在2014年第一季度的预缴申报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成都晚报记者 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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