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记者 韩洁 高立)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8日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起,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
调整后的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 (含10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