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遭遇“赖账”,陈发树起诉云南红塔追讨股权案进入“第二季”。在云南高院2012年12月28日一审驳回陈发树请求之后,4月27日二审在最高法院展开,陈发树方面认为一审判决“判非所请”,并要求追加中国烟草总公司(简称中烟公司)等单位为第三人。
4月27日陈发树和云南红塔在法庭上主要围绕“是否追加中烟总公司等单位为第三人”、“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红塔是否违约等进行了辩论。案件未当庭宣判。
2009年9月,福建企业家陈发树与云南红塔签订协议,以超过22亿元的价格受让云南红塔持有的12.32%的云南白药(85.20,-0.87,-1.01%)股份,支付款项后的两年内,云南红塔未上报审批,协议无法履行;2011年底陈发树起诉云南红塔,云南红塔则快速获得中烟总公司的答复,称为防止国资流失,不同意此次股份转让。
去年8月云南省高院一审判决,对于陈发树要求判红塔公司继续全面履行协议的请求不予支持。陈发树的代理律师李庆说,对陈发树的诉讼请求应理解为要求红塔公司将股份转让申请报送财政部批准,而不是将股份过户。一审判决是“判非所请”。
据报道,此前“不同意股权转让的批复”由云南红塔的上级主管中国烟草总公司作出,而不是由财政部作出。陈发树方要求追加中烟总公司等三单位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 背景
拖延800多天 溢价交易变折价交易
陈发树在2009年付款之后,到2012年1月获得批复,中间800多天内陈发树的22亿资金一直在云南红塔手中。在800多天时间内,中烟总公司既不批复不准,也未批复允许。
2009年9月陈发树购入云南白药股权之后,云南白药股价进入快速上升通道,在随后不到3个月内股价上涨了近一倍。
陈发树购买的云南白药股权,从22亿元的溢价交易,变成了2010年最高时市值超过60亿元的一宗折价交易。如果以4月底云南白药的价格计算,这笔交易的股权已经价值73亿元。
按照云南白药目前的股价,最高法院的判决将影响接近51亿元的公允价值最终花落谁家。
在此案不断发酵的过程中,也有不少学者对案件表示关注。其中部分意见认为,民营企业在市场行为中面临着交易规则和对话机制不平等。
新京报记者 吴敏
■ 名词解释
民事诉讼中第三人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中,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具有全部的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或者虽然不具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