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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委在31市启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

  12月11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保监会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将在北京市、上海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并明确,要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被纳入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4个直辖市,以及石家庄市、太原市、呼和浩特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苏州市、宁波市、芜湖市、福州市、南昌市、青岛市、郑州市(含巩义市)、武汉市、株洲市、广州市、南宁市、海口市、成都市、贵阳市、曲靖市、拉萨市、宝鸡市、兰州市、西宁市、银川市(不含所辖县)、库尔勒市27个城市。
  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一定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针对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通知》规定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凡购买符合条件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应按本通知规定程序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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