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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协会规范私募基金募集行为

  中国基金业协会12月16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明确了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权责划分,并对销售协议、募集专用账户、销售对象等作了规定。
  私募基金销售现在主要分为直销和代销两大类。直销方式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的销售团队,也包括合作伙伴直销;代销就是从第三方获得客户资源,主要包括银行、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等。
  根据《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以及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两种方式,但要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
  销售协议进合同
  股灾之后,不少私募产品爆仓导致投资者受损,由于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的责权不清,投资者往往维权无门。《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中应当明确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划分,并由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
  对于销售机构的职责,《办法》提出了“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的要求,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
  此外,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资产和客户资产、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办法》还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告与信息披露义务;《办法》特别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设立募集专用账户
  《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统一归集管理募集资金。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大型机构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可以以自身名义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但须向基金业协会报告相关风控制度。
  同时,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督须签订监督协议,明确反洗钱义务履职及责任划分,及保障投资者资金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
  根据《办法》,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开立、使用的机构不得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相关机构破产或者清算时,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
  强调合格投资者
  《办法》规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还特别要求,在完成合格投资者确认程序后,募集机构应给予投资者不少于一天的投资冷静期,投资者在冷静期满后方可签署私募基金合同。
  《办法》还要求,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不得向任何人推介私募基金。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应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逾期需重新评估。问卷调查内容包括,投资者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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