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称将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
据报道,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是确保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司法去地方化的重要举措。12月9日,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听取跨行政区划法院工作汇报时表示,最高法院将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据了解,北京和上海已设立首批跨行政区划法院。2014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上海市检察院第三分院分别依托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上海市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设立。两天后,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和北京市检察院第四分院按照同一思路挂牌设立。
以上海为例,跨行政区划法院目前主要审理三类跨地区案件。一类是重大“民告官”案件,如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受理以上海市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案件,以市级行政机关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的第二审案件等;一类是环境保护、企业破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还有一类是与交通运输有关的重大案件,如涉及铁路、海关、民航、水运、轨道交通系统及有跨行政区划特征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等。
周强介绍,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北京市第四中级法院在审理一批跨行政区划案件的同时,还进行了司法改革试点。比如,探索案件管辖、机构设置、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审判权运行机制等改革;增加新的机构,精简内设机构,有效整合现有司法资源,节约改革成本。
长期以来,中国地方法院、检察院均按行政区划设置,这导致司法活动易受地方干扰,进而损害司法公信力。因此,完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是本轮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2014年10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2015年2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四五纲要”,进一步明确将铁路运输法院改造为跨行政区划法院。
周强称,最高法院将坚决按照中央改革部署推进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他提出,改革应着眼于克服诉讼“主客场”现象,促进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监督支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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