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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明确融资类收益互换仅停止新增

  据报道,继11月27日证监会释疑"叫停融资类收益互换"后,中国证券业协会11月29日进一步解释了对券商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的最新监管口径,即融资类收益互换不得新增,存量业务可按合同继续履行,但不得延期。
  中证协场外市场专业委员会相关人士表示,收益互换等衍生品业务本身是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可以满足机构投资者等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但目前证券公司开展的融资类互换业务实际演变为杠杆融资买卖股票的行为,并且存在一定的违法违规隐患和潜在系统性风险。
  为防范市场风险,中证协要求证券公司对融资类收益互换业务进行清理规范,主要包括几个方面:一是停止新增此类业务;二是存量业务可按合同继续履行,但不得延期;三是对于客户的融资需求,可以通过融资融券业务在场内规范进行;四是其他满足客户风险管理等合理需求的场外衍生品业务仍可正常、规范开展。
  11月27日,针对"叫停融资类收益互换",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已有所表态。他指出,部分证券公司利用收益互换业务向客户融资买卖证券,实际演变为一种配资行为,偏离了衍生品作为风险管理工具的本源。近日,出于对市场整体风险的考虑,为规范证券公司场外衍生品业务,中证协根据有关自律管理规则,要求证券公司不得通过场外衍生品业务向客户融出资金,供客户进行证券交易。其他满足客户风险管理等合理需求的场外衍生品业务仍可正常开展。证券公司应当通过规范的融资融券业务为客户提供融资买入证券的服务。
  据了解,收益互换业务通常指证券公司与客户场外约定就所持有的股票、利率等资产收益进行交换的业务。该项业务自2012年启动试点以来,已有不少于20家券商参与。而该项业务可实现股权融资、杠杆交易、策略投资、市值管理和创造结构产品等服务,其中的杠杆交易一度成为机构投资者的配资通道。
  一般来讲,收益互换业务的投资者门槛较高,但每家券商有所区别,较为普遍的门槛设置为:投资者注册资本2000万以上,金融资产1000万元以上,投资经验至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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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 ·证监会叫停券商融资类收益互换(2015-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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