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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个税

  据报道,为促进科技创新,缓解纳税人缺乏资金纳税的困难,国税总局近期发文,从2016年开始,对符合规定的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纳税人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10月26日,国税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对此解读称,分期缴税主要是为了解决纳税人没有足够现金缴税的困难。若纳税人因分红或转让股权等行为取得现金,应该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本来只是在局部试点的税收政策,10月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此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国税总局11月16日发布《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对计税价格的计算、备案手续办理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根据这一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个人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相应缴税。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
  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所得税司负责人还表示,纳税人享受分期缴税政策时,需要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其所在单位统一汇总后,随同其他相关资料,于发生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次月15日内一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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