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印发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
据悉,为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指导试点地区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编表经验,国务院办公厅11月17日印发了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方案。
根据自然资源保护和管控的现实需要,先行核算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自然资源。我国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资源、林木资源和水资源。土地资源资产负债表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利用情况,耕地和草地质量等级分布及其变化情况。林木资源资产负债表包括天然林、人工林、其他林木的蓄积量和单位面积蓄积量。水资源资产负债表包括地表水、地下水资源情况,水资源质量等级分布及其变化情况。试点地区根据方案,分别采集、审核相关基础数据,研究资料来源和数据质量控制等关键性问题,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探索编制矿产资源资产负债表。
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反映自然资源在核算期初、期末的存量水平以及核算期间的变化量。核算期为每个公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根据自然资源的代表性和有关工作基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浙江省湖州市、湖南省娄底市、贵州省赤水市、陕西省延安市开展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从2015年11月开始到2016年12月底结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底),试点地区开展有关自然资源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审核,必要时开展补充性调查,编制出2011年以来各公历年度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第二阶段(2016年8月至12月),试点地区提交试点报告,提出修订完善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方案的建议。
根据试点经验,在进一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统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审计署、林业局,研究扩大自然资源资产负债核算范围,2018年底前编制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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