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表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银行业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业机构以及其他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等原则,充分尊重并自觉保障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信息安全权等基本权利,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金融领域相关社会组织应当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协助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发挥重要作用。
意见还提出,规范金融机构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等三方面20条措施。要求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研究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提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平;促进普惠金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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