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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息红利个税差别化收取

  9月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称,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通知自9月8日起执行。
  而按照此前政策,股息红利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表示,通知的出台,旨在鼓励长期投资,有利于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对于持股期限不超过1年的,通知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与此前规定一致。
  通知称,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通知称,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此外,通知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同样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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