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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化肥过渡期按3%税率征收增值税

  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通知称,为解决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以前库存化肥的增值税问题,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之前8月10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表示,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的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原有的增值税免税和先征后返政策相应停止执行。
  申万宏源化工研究员宋涛表示,此次的补充政策主要是针对库存化肥的一个特殊的政策,因为化肥渠道库存很多,补充政策的实施将变相地给企业减负,短期内或将缓解化肥企业因为征收增值税而带来的成本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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