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
保监会8月26日印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办法》称,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账户的资产配置范围包括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上市权益类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流动性资产、固定收益类资产、上市权益类资产、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分类和定义遵照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相关监管规定。
《办法》称,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可由养老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管理,也可委托给符合条件的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设立的投资组合类型,包括开放式投资组合和封闭式投资组合。
《办法》称,养老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的流动性管理,确保投资账户能够满足流动性需要。其中,对于开放式投资组合的流动性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流动性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低于投资组合价值的5%;(二)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相关金融产品、其他金融资产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投资组合价值的75%,其中单一项目的投资余额不得超过投资组合价值的50%;(三)针对投资组合特点建立相应的流动性管理方案。《办法》称,投资组合建立初期、10个工作日内赎回比例超过投资组合价值10%时、投资组合清算期间,投资组合可以突破上述有关流动性管理的比例限制,但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至规定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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