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外证券业务黑名单制度9月1日起实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7月29日发布《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并表示,建立场外证券业务黑名单制度,将严重违规的备案机构及相关人员列入黑名单。黑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并按规定记入诚信系统。
场外证券业务是指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外开展的证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场外证券销售与推荐、场外证券业务的技术系统、登记、托管与结算、第三方接口等后台和技术服务外包业务;场外自营与做市业务;场外证券中间介绍;私募股权众筹等。
《办法》表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上述提及的场外证券业务的,以及证券监管机关或自律组织规定应当在协会备案的机构(以下简称备案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对其场外证券业务备案。备案机构新设全资子公司从事上述规定的场外证券业务的,应当作为变更事项报送相关信息,信息报送责任主体相应转移。
备案机构违反《办法》的相关规定将被列入黑名单6到24个月不等,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永久列入黑名单。
《办法》规定,备案机构应于被列入黑名单后五个工作日内在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并应在黑名单有效期内在其官方网站场外证券业务相关版面始终公示该业务“风险提示信息”,且不得新开展相同场外证券业务。
被永久列入黑名单的备案机构应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立即对已存在业务进行清理,确定清理方式、时限、业务承接及相关后续安排,且不得新开展相同场外证券业务。
被列入黑名单期满后,备案机构应就违规事项更正情况提交报告。证券业协会发现机构未经备案从事场外证券业务的,或备案机构存在应报告未报告情形的,或备案机构在黑名单有效期内新开展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可向证监会报告,提请证监会查处。
该《办法》自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原《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自9月1日起废止。中国证券业协会表示,《办法》实施前已开展相关场外证券业务的机构应当在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公司的要求,自《办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办首次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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