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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解释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

  7月21日,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两个司法解释,以进一步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上述司法解释将从7月22日起生效。
  加大限制消费力度
  2010年,最高法院出台《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明确法院可以限制被执行人发出消费行为,包括"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出行、不得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住宿,不得旅游、度假等九种类型的行为"。
  最高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介绍,此次修改拓宽了拓宽了限制消费措施的范围,规定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采取的限制消费措施既包括限制其高消费,也包括限制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其次,修改后的《解释》加大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而此前,二者是两种不同手段。此外,最高法院新规增加了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内容与力度:增加对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限制;单位被执行人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明确禁止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四类责任人员实施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刘贵祥解释说,过去只限制列车软卧,但高速列车已经成为主要或者普遍的交通工具,仅限制坐软卧就难以达到限制出行的效果。
  这些规定如何操作?最高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张根大表示,"把这些限制高消费的人纳入失信名单,建立了名单库以后,这个名单库和购买机票的中联信联上了,还和银行联上了,不能贷款、不能坐飞机;和铁路联上了,不能坐软卧、不能坐高铁。"
  增加自诉程序
  《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先后以立法解释、联合通知的形式规范其法律适用。
  刘贵祥表示,"实践中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手段和方式更趋隐蔽性、多样化,需要在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诉程序、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细化和完善"。
  《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八条,主要规定四方面内容:进一步明确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情节严重",包括"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或者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三类;明确对申请执行人为弱势群体的涉民生执行案件,如申请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构成犯罪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规定部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可以按照自诉程序进行追诉;规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
  对于该类犯罪向公安机关控告过以后没有追究可提起自诉的规定,张根大指出,这是符合法治社会理念的程序救济手段,"当一个环节不认可的时候,这种不认可是正确还是错误,还需要设计一个程序,否则没有救济手段,一家说了算,可能当事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就告状无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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