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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试水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有规可依

  据悉,交易结构类似ABS(资产证券化)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将成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新的利润点。消息人士7月30日披露,保监会本周(7月28日-8月3日)向保险资管公司下发《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监管口径》(以下简称《监管口径》),这一创新金融工具今后将有规可依。
  保监会曾于去年8月出台《关于保险业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鼓励保险公司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作用和资金融通功能,积极探索保险资金服务实体经济的新模式,其中就包括支持保险资金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保险公司以股权、债权、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民生建设和重点工程提供长期资金支持。这份文件被认为是为保险机构参与资产证券化“正名”。
  据了解,包括新华等在内的多家保险资管公司,自去年开始试水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试点。“在《监管口径》出台之前,保监会都是参照基础设施债权计划批的项目资产支持计划,属于一事一议,各家自己根据项目情况去沟通。现在申报的这类项目多了,确实需要明确的监管规定,有利于这类业务的更加规范。”一家保险资管公司人士说。
除打理母公司的资产外,目前保险资管公司可发行的工具主要有: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不动产计划、保险资管产品和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相较之下项目资产支持计划被赋予了较大的想象空间,被视为最有望成为保险资管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平台。
  事实上,对于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基础资产,《监管口径》中有明确规定:资产种类限于信贷资产(企业商业贷款、住房及商业性不动产抵押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信用卡贷款、汽车融资贷款)、金融租赁应收款和每年获得固定分配的收益且对本金回收和上述收益分配设置信用增级的股权资产。其中,股权资产的信用增级方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
  此外,项目资产支持计划投资的基础资产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权属明确,原始权益人对基础资产具有完整的财产权利和处置权利;可特定化的财产,能够产生独立、可持续现金流,支持计划存续期间内预期产生的累计现金流能够覆盖支持计划预期投资收益和投资本金;没有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责任或者其他权利限制,能够通过相关安排,解除基础资产相关担保责任和其他权利限制的除外;资产转让依法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未要求或者暂时不具备办理登记条件的,应当采取其他措施,有效维护基础资产安全。
  对于项目资产支持计划的交易结构,《监管口径》有八大要求:结构简单明晰,募集资金投向基础资产的路径清晰,不存在两层或者多层嵌套;原始权益人具备持续经营能力,能够保障基础资产产生现金流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无重大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建立资产隔离机制,确保支持计划财产独立于原始权益人、受托人、托管人、受益凭证持有人及其他业务参与机构的固有财产;建立相对封闭、独立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机制;建立托管机制,托管人具备保险资金托管资质;建立基础资产管理机制,委托原始权益人或其他有业务资格的机构履行贷款服务等职责;由专业律师就交易结构、交易文件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出具专业法律文件;由经保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对支持计划受益凭证进行初始评级和跟踪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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