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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章程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4-01-10 11:13: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英文名称:SICHUAN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SCEC)、四川省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SICHUAN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SCEDA,是经四川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合署简称为四川企联(省企联)

    第二条 省企联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由四川省内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及经营者﹑全省行业﹑地区性企业团体单位及有关经济﹑科研﹑新闻﹑工作者组成。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雇主)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本会的社团登记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 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 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推动各市州、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三) 中国企联是国际雇主组织的中国唯一代表,四川企联作为中企联的省级地方组织,根据授权,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总工会、本会及四川省工商业联合会组成的四川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国际劳工组织和国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他国家雇主组织及国际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四) 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本会会员、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和地方立法机关制(修)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五) 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七) 组织开展有关本会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专题调研工作,发布相关报告和评价信息。

(八) 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课题研究、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

(九) 开展与国外、境外、省外企业和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和有关企业团体开展与国外、境外、省外企业及有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 推动与协调各市州、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联合全省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并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十一)  按照自主、自立、自养、自强的方针和建设品牌协会的要求,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十二)  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四川省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全省行业性和地方性企业团体单位,以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中介机构及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

3.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2.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3.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未经同意,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终止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经会长委托由副会长主持。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有关单位会员协商推选产生,根据需要也可特邀部分代表。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七)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经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采取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宜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或辞去理事,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至二次会议。经秘书长提议并报会长批准,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经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为进一步充实加强对省企联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设立驻会副会长职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2、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3、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5、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本会发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的议案,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研究本会系统和行业协会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四)研究副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决定;

(五)研究提出副秘书长人选,研究决定聘用(解聘)本会各部门、各机构正职;

(六)研究决定本会重大财务开支;

(七)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

(八)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驻会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

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

会长办公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经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秘书处是本会常设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秘书长向常务理事会负责,并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任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全省行业性、地方性企业团体单位,是服务于企业、企业家(雇主)的社团组织,分别具有独立的团体法人资格,业务上接收本会工作指导。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本会可设立专业委员会,由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与登记管理单位备案。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办公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部署安排日常工作,协调重要项目和重大活动;

(三)研究本会财务预决算方案,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提出本会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五)研究决定聘用(解聘)本会各部门、各机构副职(含)以下人员;

(六)审定本会所属独立法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重大财务事项;

(七)研究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八)提出由会长办公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

(九)落实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长办公会会议由秘书长主持,或经秘书长委托由常务副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应当按期向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驻会副会长参加会议。

本会根据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或者资助;

(三)政府资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本会设立内部审计监督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薪酬、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等,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以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3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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