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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理事会三次会议的通知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四川企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23-08-29 15:05:56
川企联〔2023〕42号

各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根据《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章程》规定,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九届理事会三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一)审议关于梁勤同志辞去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秘书长的议案
(二)审议关于提名聘任伍晓绯同志为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秘书长的议案
二、会议要求
(一)本次会议审议表决内容的文字材料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各位理事(见附件1、2)。会议文件和附件也将通过四川企联网www.scecea.org.cn予以公布,各理事可在协会网站下载文件及附件。
(二)请各位理事认真履行职责,按要求对相关议案进行审议,填写《审议表决表》(见附件3),于9月6日17:00前将《审议表决表》扫描件或照片发送至邮箱:280906725@qq.com,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
(三)如有任何问题,请与会员工作部联系。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陈施屹 028-85185297;15908124267
张  恒 028-85173502;13881951069
    
    附件1:关于决定接受梁勤同志辞去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秘书长的议案
    附件2:关于提名聘任伍晓绯同志为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秘书长的议案
    附件3:议案审议表决表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 四川省企业家协会
                              2023年8月29日
 
附件1:
 
关于接受梁勤同志辞去四川省企业联合会
/四川省企业家协会秘书长职务的议案
 
 
各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因到龄退休并经梁勤同志申请,省企联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接受梁勤同志辞去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秘书长职务。
请予审议。
 
 
 
 
 
 
 
 
附件2:
 
关于提名聘任伍晓绯同志为四川省企业联合会
/四川省企业家协会秘书长的议案
 
 
各位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
    按照《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章程》及《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选聘与考核办法》规定,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2023年8月20日会长办公会(扩大)会议研究决定,提名聘任伍晓绯同志为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秘书长并兼任法人代表。
请予审议。
 
附:伍晓绯同志简历:
伍晓绯,男,重庆开县人,出生于1973年2月20日,大学本科学历,毕业于湖南大学电气工程系。1996年参加工作,1998年加入中国共产党。现任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党支部副书记、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副秘书长,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审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企业管理创新工作委员会秘书长。曾荣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厅直系统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多次被评为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先进工作者。2001年4月至今,一直在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工作,具有较强服务意识和担当意识,具备较强沟通能力和协作能力,工作中始终坚持“做事先做人,万事勤为先” ,面对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充分结合单位特点,积极开拓创新,为企业和企业家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出色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担任党支部副书记以来,坚持党建引领,率先垂范,时刻以一名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党员群众凝聚在一起,齐心干事,彰显党员担当。
工作经历:
1996年7月~1998年7月  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质量保证部,质量体系内审员,团支部书记            
1998年8月~2001年3月  四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团委书记
2001年4月~2006年6月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宣传文化中心科员
2006年7月~2007年1月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研究部副部长
2007年2月~2012年12月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研究部部长、党支部委员
2013年1月~2013年12月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秘书长助理 、研究部部长、党支部委员
2014年1月~2023年7月  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党支部副书记、副秘书长兼研究部部长

附件3:
 
审议表决表
 
序号 审议表决事项 表决意见
同意 不同意 弃权
1 关于决定接受梁勤同志辞去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秘书长的议案      
2 关于提名聘任伍晓绯同志为四川省企业联合会/四川省企业家协会秘书长的议案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姓名:(签名)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公章)
 
 
注:1、请在“表决意见”栏进行表决,同意划“√”,不同意划“×”,弃权划“O”。此表填好后,于9月6日17:00前将《审议表决表》扫描件或照片发送至邮箱:280906725@qq.com, 逾期未反馈,视为同意。
2、本人签字或单位盖章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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