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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应怎样“大修”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6-08 10:42:57

  《大气污染防治法》应如何“大修”?

  专家们认为,首先应全面加强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制度,构建以空气质量达标规划以及执行为核心的地方空气污染防治机制,制定落实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未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应当按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可以根据国务院的授权或者规定,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按期实现达标规划。”

  “当时提的只是重点城市,没有提所有的城市,也没有说到省。重点城市执行得怎么样?现在看来基本没有落实。”杨朝飞说,政府对大气污染防治负有主要责任,限期达标的制度核心是要落实政府的责任。“我建议一定要把评估机制、考核机制和追责机制明确下来。”

  杨朝飞认为,必须要在立法中写清达标治理的规划由谁来制订、由谁来实施、由谁来审批、由谁来评估、由谁来考核、最终由谁来处罚。监督机制也很重要,不仅仅是针对评估、考核和处罚等,同时还要和信息公开结合起来,把结果向全社会公开,这种社会的压力是非常大的。

  环保专家还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应强化达标管理的规定,并要求非达标区须采取更严格的政策和措施,包括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更严格的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总量控制涵盖更多的污染物等;应明确相关政府部门的责任,确保配备足够的资源,确保达标规划能够实施。

  据柴发合介绍,环保部从去年开始,组织环境规划院等很多单位制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办法,估计今年出台的可能性比较大。“把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纳入到法制管理,是势在必行的一件事。”

  企业监管——

  现状:对企业运营阶段排污的监管,缺乏有效制度

  建议:排污许可证不应只是准许企业上马的“一张纸”,应该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规范企业排污和政府监管的核心制度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区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专家呼吁,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一种运营监管制度,中国学了差不多20年了,但到现在没弄懂、没学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应该对排污许可证制度予以完善,将其作为规范企业排污和政府监管的核心制度。

  “目前的排污许可证仅仅是一张纸,而且是主要针对企业或者建设项目在新建期的一个前置的审批。目前我们非常缺乏企业和项目已经完成审批、进入运营期后的监管。”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秘书处主任解洪兴说,美国的排污许可证详细记录企业运营期间所有的排污设施和排污情况、各个排污设施所用的排污标准等信息,方便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管。目前我们没有这样的监管体系,企业和项目运营之后的管理要求非常少。应该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真正落实,使企业在运营阶段受到很有效的监管。

  排污许可证制度没充分发挥作用,问题出在哪儿?柴发合认为,一方面是有些行业部门认为多了一个许可证等于多了一个紧箍咒,产业界反对。另一方面是我们对排污许可证制度研究得不是很深很透,现在很多地方都有自己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但问题在于是把它作为像卫生许可证、营业许可证那样的一个基本条件来管理,而不是作为污染源全过程控制和污染监督管理执法的依据。

  “所以我们的排污许可证就像一张纸,而不是像美国排污许可证那样是厚厚的一本规定。”柴发合说。

  “我们业内有一个玩笑:排污许可证制度之所以没有被好好的推行,是因为翻译有问题,翻译成了‘许可证’,这样就让大家认为这是一个项目上马之前必须要获得的一个东西,获得之后就安全了。”解洪兴说,中国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把“许可证”的概念转变,它不仅是项目上马的时候要用的,而且是对项目长期运营进行过程型监管的一套管理机制。

  目前,我国的环境管理主要有八项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污染集中控制、限期治理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制度。柴发合认为,环境管理应该把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核心制度来建立,构成以一个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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