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税总局昨日发布《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明确从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三年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规定,上述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指由县级或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