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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削减排污总量指标可自用也可有偿转让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3-07 09:08:40

新华网兰州3月6日电(记者王衡)记者从甘肃省环保厅了解到,甘肃省人民政府近日正式公布《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排污者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以储存自用,也可有偿转让。

《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是甘肃第一部全面规范排污者排污许可行为的专门性地方行政法规,填补了排污许可证立法的空白。

根据《办法》,甘肃排污许可证管理遵循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排污者排放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和餐饮污水,运营城乡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经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以及其他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为,都应取得排污许可证。

《甘肃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涉及排污权交易的规定体现在第七条,该条规定排污者“削减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可以储存,供其自身发展使用,也可以根据环境质量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在确保完成总量控制任务要求的前提下实施有偿转让。”

甘肃省环保厅污染物总量控制处介绍说,这一规定为排污权交易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完成全省污染减排约束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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