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被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范围的企业主要是污染气体、污水等污染物相关排放的企业和单位,其中,除了以上排放工业废气、燃煤集中供热等企业单位外,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等也进入了管理之列。此前,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虽是污染治理单位,但常常成为超标排污大户,频繁被环保部门“点名”。
对于排污许可证中包含的具体内容,《规定》明确,包括排污企业、单位排污口的位置和数量、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以及排放量等都要在副本中载明。此外,地方政府制定的环保治理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有特别要求的也应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去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提出,我国要将排污许可制建设成为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作为企业守法、部门执法、社会监督的依据。《实施方案》还明确,我国排污许可证将按行业分步实现对固定污染源的全覆盖,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2020年全国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一企一证”。至此,蹒跚起步20多年的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启动。然而,在该政策出炉后,有业内专家表达出并不乐观的态度,他们认为我国此前多年也曾几次明确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最后落地情况、全面推行效果仍然不够理想。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指出,排污企业等单位需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频次、监测因子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