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营改增”试点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仅一年多时间,“营改增”试点就推广至全国,速度之快引来各界关注。第四届中国金融租赁年会上,业内人士提出,融资租赁业应当尝试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业而言,不仅完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融资租赁的吸引力。比如以往融资租赁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无法将购置设备缴纳的增值税传递给承租企业用以抵扣,造成了抵扣链条的断裂,而目前实行的增值允许企业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租赁业的盈利空间。同时“营改增”将租赁公司纳入了增值税征税主体,使设备的上下游形成了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鼓励企业采用租赁方式进行融资的作用,为融资租赁业带来了商机。另外,承租人拿到的租金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本金与利息,与同样利率报价的银行贷款相比,可以降低财务成本,降低税负,减少现金流出,有利于融资租赁业务的发展。
但是随着税制改革范围的扩大,不同地区呈现出不同版本的政策解读,实际税负的计算,包括即征即退的时间、租赁物发票的开具等等各方面在各地也有不同的操作方式,加上有些地区对金融租赁业的行业定位不是很明确,所以在过去一段时间里,增值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租赁行业业务的开展。面对以上这些问题,融资租赁业如何应对并有效避免“营改增”带来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探讨。
总体看来,融资租赁业在执行“营改增”方面有以下几个困境:
第一,行业界定的问题。如果把融资租赁业界定为金融保险业,按照3%的税率简易纳税,一是金融保险业没有被纳入整个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无法利用优惠政策推进行业发展;二是金融保险业未来走向无法预估,具有较大风险,不利于行业稳定。
第二,融资租赁业务标的物未能被全部覆盖。2012年“营改增”只涉及有形动产租赁业务,那么有形动产之外的租赁物,如基础设施、高速公路、城市管道的融资租赁业务该如何开展?可以看到,“营改增”是一个大的方向,但直至今日,甚至8月1日在全国铺开之后,还有一些内容未被列入“营改增”的范围之内。
第三,实际操作难题。根据现有政策,营改增需要通过试点推开。由于推广进度不同,会导致针对同一笔融资租赁业务采用不同的做法,这就对融资租赁公司带来了一些操作上的困难。但就我国现状考虑,一次性推广全国性“营改增”,不具备可操作性,因为营业税和增值税两个税加起来,占比高于我国总体税收的50%,对国家税收的风险影响较大。
第四,对“营改增”的会计处理没有明确规范。2012年年初,上海开始“营改增”试点,但对于当时的融资租赁企业来讲,具体操作仍不是十分清楚。比如对收入的影响是什么?对成本的影响是什么?对税负的影响是什么?这三个问题对任何一家企业都是关键的财务数据,却未得到明确的解释和规范。比如“即征即退起点3%的计算方式”问题,虽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文规定“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即以租金全额来作为计算实际税率的“分母”,但是究竟应该如何操作,依然存在争议。
第五,售后回租业务很难开展。税务总局要求资金流和票据流一致,回租业务要实现资金流和票据流的一致就必须按租金(包括本金和租息)开票,但是按租金开票对租赁公司来说成本太高,回租业务会面临无法进一步开展的困境。
面对上述问题,融资租赁业究竟该如何应对?
业内人士认为,对融资租赁企业来说,“营改增”后税负与以前的营业税相比较,通常会有一个提升。“营改增”之前的融资租赁企业钟情售后回租,但是在“营改增”后,直租是更好的操作方案。此外,应关注金融保险业动态。“营改增”的发展将逐渐包含所有服务业,包括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公共服务,金融保险业是下一步被纳入“营改增”的重点。有些人会担心金融保险业纳入试点后会争夺租赁业市场,那我们可以进行如下假设:企业需要资金购买设备,是选择融资租赁(有17%的进项税),还是选择银行(可能给不了进项税或者给出的进项税不是17%)。在进项税可抵扣的情况下,租赁业肯定更具备竞争力。但另一方面,融资租赁业也可以利用这种风险进行大胆的尝试,假如金融保险业的税点较低且是可以抵扣的,融资租赁企业能否尝试将产品包装成金融产品,以此来享受较低的税点?
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