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去年通过意在增强银行业弹性的资本要求指令(四)和资本要求监管条例(CRD IV/CRR),并于2014年起正式生效,这标志着欧盟已完成统一的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在欧盟宏观审慎管理框架中,央行发挥着主导作用,并赋予一系列政策工具。笔者对欧盟银行业宏观审慎管理架构、操作架构以及政策工具进行了研究整理,并结合实际提出了对我国的启示。
宏观审慎管理架构
由于欧盟自身独特的架构,欧盟在银行业宏观审慎管理框架和政策工具上采取分层而设。整体管理框架主要分为欧盟和成员国(欧央行在欧元区内拥有某些单向权力)两大层级,其中央行在各国宏观审慎管理架构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一)欧盟和欧元区的银行业宏观审慎管理机构。欧盟层面的宏观审慎管理机构是系统性风险理事会(ESRB),该理事会由欧央行行长任董事会主席,欧央行负责其秘书处运行。ESRB可以提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警告和建议,并通过要求被建议方“采取行动或给予解释”来促进建议落实。在欧元区内部,欧央行和各成员国分享银行业的宏观审慎管理权力,欧央行可以非对称性地在各国宏观审慎管理政策的基础上增加(而不能放松)实施更为严格的政策。
(二)央行在各成员国宏观审慎管理架构中发挥主导作用。截至2014年2月末,欧盟28个成员国已全部指定明确的宏观审慎政策负责机构,其中:15个成员国采取单一机构形式,13个成员国采取多部门成立委员会的形式成立。不论何种形式,央行在宏观审慎管理机构中,几乎都发挥着主导作用。且已有18个成员国建立了明确的宏观审慎政策法律架构。
宏观审慎政策的操作架构
(一)银行业宏观审慎政策的四大操作性目标。在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的最终目标是防止和消除危及金融稳定的系统性风险的基础上,ESRB针对银行业宏观审慎政策细化了四个中介目标,作为操作性指标,一是信贷过度增长和杠杠率过高;二是期限错配严重和市场流动性缺失,主要是依赖于短期融资和不稳定融资;三是直接及间接风险暴露过于集中,包括基于资产负债表的直接风险暴露和通过资产抛售、传染等间接型风险暴露等;四是不当激励和道德风险,包括与系统重要性机构、政府隐性担保等相关造成的风险。
(二)制定银行业宏观审慎政策策略。在明确中介目标后,要想缓解和消除系统性风险,必须将其与分析指标和政策工具联系起来,并作出合理的判断,确定是否需要动用政策工具,以及对工具的传导机制作出预测,即形成完整的宏观审慎政策策略。
(三)银行业宏观审慎策略的实施。完整宏观审慎政策策略的落实,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步骤:一是风险认定和评估阶段。主要是定期开展风险评估,结合其所收集的广泛信息,根据所选定的关键指标和确定的门槛值,采取包括宏观压力测试在内的分析方法,确定系统性风险的源头及其传导渠道。二是选择政策工具种类及动用力度。所选择的宏观审慎工具必须“治本”,指向风险的源头,而宏观审慎压力测试有助于确定动用政策工具的力度。此外,鉴于大量欧盟银行跨境经营,ESRB还要求宏观审慎机构选择工具时,要考虑到可能的跨境传染及预期外效果。三是实施宏观审慎工具和进行沟通的阶段。在各国做出宏观审慎政策决定时,ESRB要求采取依规则行事与自由裁量相结合,即采取“受指导的自由裁量”方式,防止出现“不作为”和“教条主义”的错误情况。同时,ESRB要求做好与银行及相关利益方的沟通工作,向其提供包括目标、举措、可能的传导机制等各类信息,有助于管理预期和公众理解政策原因。此外,在实施宏观审慎政策时,还需要考虑与微观审慎政策、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及竞争政策等其他政策之间的交互作用。四是政策评估阶段。针对宏观审慎政策开展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有助于获得关于宏观审慎工具效率和效力的反馈。国际组织有望在外部评估中发挥重要作用。
欧盟银行业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欧盟CRD IV/CRR为宏观审慎管理部门提供了一系列政策工具,确保各国解决危及金融稳定的风险此外,各国法律还规定了其它一些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一)CRD IV及CRR中规定的政策工具。一类是资本缓冲工具,即规定普通股一级资本占风险加权资产的比重,主要包括逆周期缓冲、系统重要性机构缓冲、系统性风险缓冲;二类是将巴塞尔协议III支柱2中的工具用于宏观审慎管理,支柱2工具完全是针对各银行逐个规定与实施,更具灵活性,既可解决单个银行具有的系统性风险,也可针对具有相似风险的特定银行类别和特定系统性风险种类予以动用。CRR规定的政策工具主要包括成员国灵活处置工具、与房地产相关的工具及成员国法律架构内的其他工具。
(二)成员国法律架构内的其他工具。除了CRD IV/CRR设定的工具以外,欧盟各成员国还可通过国内立法设置新的宏观审慎工具,主要是两类:一是针对借贷人设定贷款限制,包括贷款价值比、贷款收入比、债务收入比等,用于限定地产抵押贷款过快增长或压制过度消费贷款;二是针对银行设定杠杆率(目前初步设定最低水平为3%)以及流动性工具,如贷存比等。
对我国的启示
(一)组建央行主导的宏观审慎管理机构。随着金融机构创新能力增强,以及人民币的国际化,金融机构与市场的关联度逐渐增加,对实施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建议以立法形式组建我国宏观审慎管理机构,并赋予宏观审慎管理机构相关的监管和处罚权利。鉴于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可以由人民银行单独或者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部门组建宏观审慎监管委员会,由人民银行行长任会长,且人民银行委员人数要占多数,并由人民银行负责秘书处的运行。
(二)构建明晰的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参照欧洲系统风险委员会的做法,明晰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包括:明确宏观审慎监管目标,如直接目标、中介目标、最终目标等;建立有效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推动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的设计和开发,对各种审慎工具在法律依据、使用期限上、应对的主要风险及操作细则、范围上进行明确,并注重对工具政策效果进行全面评估,确保其可靠性与有效性;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宏观审慎监管委员会有权采集成员单位的必要的各类信息,并与成员单位共享;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宏观审慎监管目标与央行履职目标协调统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