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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对官员包养情妇、小三的行为应从严惩戒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9-23 11:22:31
  包养情妇、小三,通常被视为个人道德的问题。但官员作为“人民公仆”,如果道德出了问题,能指望从不以权谋私吗?显然不能。因此,对官员包养情妇、小三的行为应从严惩戒。

  从诸多贪腐案件来看,官员包养情妇为害甚多。其一,包养情妇花费不少,成为官员贪污受贿的动因;其二,许多情妇参与违法犯罪,如共同受贿,成为权力的“掮客”;其三,滋生权色交易、性贿赂等违法或丑恶现象。此外,官员包养情妇还破坏婚姻家庭,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党委政府和干部队伍形象。

  我国有关法律和党纪政纪对官员道德的要求是严格的。如干部选拔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公务员法》规定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党的纪律处分条例规定,“重婚或者包养情妇(夫)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但在实际生活中,对官员包养情妇的监督不算严格。一方面,对监督处罚而言,调查取证比较困难,当事人可以否认或狡辩;另一方面,社会对婚外情日趋包容,监管部门容易“睁只眼闭只眼”。所以,包养情妇往往成为“拔出萝卜带出泥”的问题,很少单独由此被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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