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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县桃子沟煤矿矿难涉案公职人员一审7人被判刑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8-21 10:35:14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日对泸县桃子沟煤矿“5·11矿难”中查处的7名公职人员被控玩忽职守、受贿犯罪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何琦、罗江富犯玩忽职守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被告人马孟燎犯玩忽职守、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被告人唐闻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周焱林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潘开勇、李家乾犯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和两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何琦系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福集分站副站长、被告人罗江富系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站长、被告人唐闻系泸县安监局矿山管理站副站长、被告人周焱林系泸县安监局副局长,负有煤矿管理和监管职责,由于严重工作不负责任,未发现泸县桃子沟煤矿“3111”工作面未经批准非法开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告人马孟燎系泸县国土局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在没有调查核实的情况下,以泸县国土局的名义为泸县桃子沟煤矿出具不实的情况说明,致使桃子沟煤矿“3111”工作面被界定为采空区而失去有效监管。

  今年2月,受泸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安排,上述5被告人作为泸县煤矿复工复产验收一小组成员,负责泸县福集桃子沟煤矿的复工复产验收,其中被告人周焱林担任组长,被告人罗江富担任副组长。5被告人在此次复工复产验收中,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未对煤矿进行全面检查,遗漏对该煤矿非法开采的“3111”工作面的检查,在该矿不完全符合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在验收表上签字同意该矿恢复生产,对该矿非法开采以及安全生产监管不力。5月11日14时15分,该煤矿“3111”工作面发生重大瓦斯爆炸事故,致28人死亡、18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4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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