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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拳整治“诈弹” 专家称应加大经济处罚赔偿
编辑:企联编辑
来源:互联网
评论数:0
发布时间:2013-08-14 09:54:43
司法机关严惩航班“诈弹”。 资料图片 “不管是真玩笑,还是假玩笑,都是不拿公共安全当回事的表现。”近日,北京一歌手因在微博上“开玩笑”说要炸居委会、炸建委,结果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0天的惩罚。 拿公共安全“开玩笑”,严惩不贷!这是全国公安机关开展夏秋社会治安整治的一个缩影。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此前的部署会上特别强调,对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极端行为,以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威胁公共安全的“诈弹” 今年5月一个月内,我国就发生10起航班“诈弹” 今年入夏以来,有关“诈弹”的消息多了起来,特别是接二连三发生的航班“诈弹”,让人担惊受怕。 前不久北京警方通报,7月20日晚,“110”报警服务台先后接到两起扬言要携带爆炸物制造事端的报警电话。其中一名北京市密云县的男子声称要炸机场,另一名江苏籍男子则扬言要炸电子游艺厅。警方经过侦查,两名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嫌疑人被查获并被依法拘留。 提及航班“诈弹”,相信不少人心有余悸。今年5月,仅一个月时间,我国就发生10起航班“诈弹”,其中5月15日这天,就有3家航空公司的5架航班受到虚假恐怖信息威胁。 这些“诈弹”制造者最终都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回头分析制造“诈弹”的缘由,可谓五花八门。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这些人中有相当多的是缘于无聊或无知,甚至是开玩笑。 今年5月18日,一名自称是甘肃酒泉职业技术学院的男生用手机拨打国航客服电话,称兰州至乌鲁木齐的航班上有炸弹,请速查处。后经警方证实为虚假信息。犯罪嫌疑人张某交待,他是出于“无聊”而谎报恐怖信息的。 2012年4月1日,北京飞往杭州的WU5132航班上,一对情侣声称“我们身上有炸药包”,导致飞机延误1个多小时。后经警方调查,这对情侣解释说只是一个愚人节玩笑话。同年9月9日,一架从三亚飞往广州的飞机在凤凰机场准备起飞时,一名乘客谎称自己携带了炸弹。警方介入后,当事人称其只是为了活跃气氛。 “不管是开玩笑,还是出于其他目的;不管是航班‘诈弹’,还是‘炸’楼‘炸’机场,都是对公共安全的极大威胁。”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方鹏认为,“诈弹”案件的行为人虽然大多是临时起意,但由于危害巨大,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诈弹”的巨大现实危害 直接经济损失、浪费公共资源、引发恐慌,并影响公共安全感 宁信其有不信其无,哪怕是“诈弹”,也要当“炸弹”来对待。这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所有相关部门的不二选择。北京市航空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张起淮表示,不能小看“诈弹”电话,虽然是虚假的威胁信息,让人虚惊一场,但为此付出的代价却是实实在在的,也是巨大的。 “诈弹”带来的现实危害有哪些?以航班“诈弹”为例,其主要表现有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航空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飞机因为“诈弹”返航,公安机关、航空公司和机场为保障航班安全进行的应急处置,会耗费大量人力和物力。机场因为飞机返航、备降、二次安检,也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以2012年“8·30威胁深航爆炸案”为例,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显示,深航航班由于备降武汉天河机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20万元。有人估算,有的航班“诈弹”会让航空公司损失上百万元。 相比航空公司这些看得见的直接损失,“诈弹”威胁造成的公共资源浪费更值得关注。航班接到恐怖威胁信息后,备降机场当地的公安民警、武警官兵、消防人员、医疗急救等联动部门需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航班虚假威胁信息白白占用了这些应该用在社会最急需之处的公共资源。同样在“8·30威胁深航爆炸案”中,多部门总共投入200多名工作人员,车辆20多台。 对乘客来讲,航班延误给乘客造成的时间成本、经济损失,以及因恐怖威胁所遭受的心理伤害,更是难以估量。有时还会引发次生伤害,如受惊吓的乘客在紧急撤离中不幸受伤。 对公众来说,“诈弹”还会带来心理上的威胁和阴影,引发恐慌,并影响到公共安全感。“诈弹”多了,长此以往,难免会伤害到公众心理,对公共安全产生担忧,从而导致出行旅客担惊受怕,在公共场所也不得不瞻前顾后。 严惩“诈弹”才有安全感 扔“诈弹”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 鉴于“诈弹”巨大的现实危害,我国刑法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这一规定,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威胁公共安全,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 法律利剑高悬,我国司法机关对“诈弹”进行了严打重罚。公安部出台了《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威胁民航飞行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要求对“诈弹”案件从重从快打击,不得降格处理,一律以刑事犯罪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3个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刑事案件加强指导,特别强调依法从严打击“诈弹”威胁航班等公共安全犯罪。 据了解,近期发生的“诈弹”案已陆续进入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程序,有的已开庭审理,有的“诈弹”制造者已获刑。 提高人们公共安全感,就得让人不敢扔“诈弹”。不少人建议,追究“诈弹”犯罪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该加大经济处罚赔偿责任。对此,方鹏认为,加大经济惩罚力度,让犯罪分子承担更大的犯罪成本,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诈弹”事件的频繁发生。比如针对航班“诈弹”,有的国家最高可处以20年以上监禁和20万美元罚款。 在我国近两年的“诈弹”案件中,除今年2月“合肥ZH9786航班恐怖威胁案”犯罪嫌疑人赔偿航空公司8万元外,还没有看到其他“诈弹”案件中的航空公司和乘客获赔的消息。方鹏表示,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乘客和航空公司对自身权利的放弃。即使犯罪嫌疑人“赔不起”,但还是“应该赔”。因为在法律上,“该不该赔”和“赔不赔得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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