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入人口(抚养人口)在法律上可分配100%,但通过会议表决无法通过,决定先发放70%,余留30%暂缓发放,等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发放……” ——海南省临高县博厚镇红牌村委会龙富村关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 海南省临高县博厚镇红牌村委会龙富村毗邻琼州海峡,村民世代以出海捕鱼为生。 近几年来,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步伐的不断推进,该村部分土地分批被临高县征用修路、开发成海鲜广场供游客和市民消费。然而,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却让原本相处和睦的村民产生了隔阂——该村造出“流入人口”概念扣发11户村民30%征地补偿款,法院依法判决全额发放,可自然村以无法通过村规民约表决为由拒绝执行。
村民反映 被划为“流入人口”遭分配不公 8月1日上午,龙富村的村民郑德保向《法制日报》记者反映,他家已有五代人住在村子里,与其他村民一样土生土长在村里,户口在村里,且履行了作为村民的义务,可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时却被村干部告知,他们是“流入人口”(抚养人口),只能按70%标准发放。2012年1月5日临高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判决100%支付后,他们11户才拿到首次征地每人3500元的补偿款。可今年4月份,村里再次发放海鲜广场征地补偿款时,村里的分配方案又明确指出,“流入人口(抚养人口)在法律上可分配100%,但通过会议表决无法通过,决定先发放70%,余留30%暂缓发放,等待以后条件成熟时再发放”。 “到底什么时候条件成熟呢?作为土生土长的龙富村人,我不知道为何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郑德保说,他们家从爷爷辈就住在村子里,且几代都在村里以种田为生,户口也都是村子里的,平时村里修路、兴修水渠和公庙他们也都出钱出力,而且村子里大伙相处都很和睦。 与郑德保一样,村民郑世福家里也有四代人生活在村子里,对被划为“流入人口”(抚养人口)非常不理解。他们向《法制日报》记者提供了一份临高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记者注意到,这份(2011)临民一初字第449号判决书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如何分配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备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郑世福等45位原告祖辈虽不是龙富村原本居民,但已落户多年,常住户口也登记在龙富村,并以承包龙富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入作为生活来源,且一直在龙富村行使村民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在龙富村以外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其他基本社会福利保障,郑世福等45位原告在龙富村的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足以确认。据此,支持郑世福等45位原告请求按村民同等待遇即100%的比例支付。
相关部门 “流入人口”概念源自陈规陋俗 对此,龙富村小组组长郑世壮接受记者采访时称,海鲜广场土地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是经过村民表决以及村规民约通过的,且报到村委会和博厚镇政府备案,至于什么是“流入人口”他不愿给予正面回应。 随后,记者来到博厚镇采访此事。该镇组织委员王信金表示,他是龙富村民小组海鲜广场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工作组组长,当时征地补偿款是县财政直接划拨到村小组账户上的。他作为镇政府的代表宏观指导村民小组要合理合法公平公正进行分配,且要求方案需全体村民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并需送往村委会和镇政府备案,“流入人口”暂缓发放30%是他们村民小组报上来的。 “到底啥是‘流入人口’,这是龙富村男尊女卑思想遗留的不良风俗。”王信金说,早些年这些靠海的村民都是以出海捕鱼为生,不少村里的男劳力在捕鱼时不幸遇难,留下不少寡妇和孩子,还有些是家里没有男孩子觉得脸上没有光。于是村里就有外村的男子娶本村女子共同生活,或者收养、过继其他男孩儿来村生活繁衍。以前这些村民之间都彼此帮助,后来就有些老观念认为收养、过寄的男子是外村流入的,其子女是抚养人口。这已经繁衍三到五代人了,在分配补偿款时仍被一些人以村规民约为由揪出来说事。虽然他在之前多次劝说此举不合法理,但由于村里财物分配是民主表决的,他也很无奈。 “为了调解这起征地补偿款分配的问题,镇政府也下了意见书。”红牌村委会支部书记郑伟说,当时他们村委会接到郑世福等村民反映分配不公问题时,和镇领导多次前往村里协调,并于4月16日下发了《关于金牌湾海鲜公园项目土地征用补偿款分配意见》书面通知,责成龙富村小组依据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在4月20日前给予反映情况的郑世福等村民合法、正当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可村里至今没能得到很好的执行。 王信金表示,依据法律,龙富村村民小组确实应该支付郑世福等村民分配标准的100%的补偿款,可由于当地村民这种不良风俗硬性制造出来的“流入人口(抚养人口)”的说法,让他们在调解时也很无奈,但他仍将继续做工作督促村民小组去调解处理此事。
专家说法 村规民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 海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梁亚荣表示,从征地补偿款的分类看,征地补偿款可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当前,土地补偿纠纷争执的主要焦点是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意见而引发的,尤其是个别村民在特殊情况下能否分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情形,更是焦点中的焦点。 “纷争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目前我们对征地的补偿安置费缺乏一个分配到农户的具体细则,造成各村、组对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比较混乱。”梁亚荣说。 就此,海南律师陈剑表示,受陋习和民间陈规的影响,“入赘男、收养儿”、“男尊女卑”等传统的宗法思想根深蒂固。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对上述人的承包权利等予以了充分保护,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法律规定往往被大打折扣。农村既得利益群体或宗族势力往往借助其在人数、影响上的优势左右集体内部事务的处理结果,使“入赘男、收养儿”等群体成为“民主自治”进程中的牺牲品。村规民约为村民自治的产物,它的效力的发生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不损害公民基本权利为前提,否则就是对村民自治权利的滥用。而其关于所谓“流入人口”、入赘男子及其子女不能公平公正的享有土地承包及收益权的规定,恰恰违反了宪法、婚姻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记者邢东伟 制图/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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