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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质量失信公开制度呼之欲出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2-09-03 00:57:26

新华网南宁9月2日电(记者邹婷玉、覃星星)记者从广西质监部门获悉,10月1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施行,生产、销售以假充真等产品的行为将被处以重罚。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日前,广西发布了《条例》,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应当以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等为重点。

《条例》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权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鼓励、支持和保护对产品质量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条例》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检举人保密,检举情况经查证属实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检举人给予奖励。检举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

按照《条例》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信用分类管理机制,根据质量信用等情况对生产者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失信公开制度,加大对产品质量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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