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化”特点增大查腐难度 腐败资产追回困难重重 发展中国家急需技术援助 专家提出 协助国利益共享可促腐败资产追回 “追回腐败资产”、“培训线人”、“提高举报人保护水平”、“加强腐败案件信息交流”……6月24日至25日,在山东省济南市召开的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五届研讨会上,这些热词引起与会人士热烈讨论。 此次会议主题为“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来自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贪机构负责人和国际组织领导人、专家学者共300多人参加研讨会。会议期间,《法制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全国检察业务专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徐汉明。
发展中国家反腐需技术援助 《法制日报》记者:我注意到,多个发展中国家反腐机构负责人说到技术援助时,用到“迫切”两字。技术援助为什么这样重要?我国目前在反腐方面是否需要技术援助? 徐汉明:技术援助问题是当前国际反腐败的一个瓶颈问题。不解决好,很多国家特别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将很难打开反腐新局面。 传统的腐败案件,没有网络信息夹杂其中,实施犯罪有审批件、许可件等痕迹可循,搜集、固定、运用证据相对简单。如今,腐败犯罪呈现跨国化、技术化、信息化、现代化趋势,破案难度增大、成本增加,导致一些发展中国家腐败控防能力下降。要扭转这一局面,技术援助是关键。 技术援助,不仅仅包括技术、设备等援助,还有对人员的培训,以支持和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反腐败能力。 中国反腐同样需要技术援助。目前,我国腐败问题趋向“国内犯罪国际化、国际犯罪国内化”,由于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和贸易多元化,给我国查处腐败增加了难度,也急需更多技术援助。 举个例子,黄某在湖北武汉开设公司,勾结海关公务人员走私黄豆油,给国家造成7亿多元损失。黄某出逃前,已通过地下钱庄将资产转移至境外,再通过境外其他公司支付货款、行贿款和转移资金。由于当时侦查技术受限,国外也没能提供银行资金转移的相关证据等原因,此案未能侦破,涉案公务人员仅仅以渎职罪被轻判。 如果通过技术援助,培训侦查人员专业技能,掌握犯罪分子通过信息技术实施犯罪的手段,提高搜集证据的能力;加上国外积极配合,此案不仅可以侦破,还可能及时证实资金为非法转移的赃款予以冻结、截留,挽回损失。
给予举报人充分尊重和保护 《法制日报》记者:会议期间,一个发展中国家播放了一段录像:一名线人准备拍摄一段警察受贿的视频,但由于紧张和拍摄方式不当,视频剧烈晃动,最终无法成为检控证据使用。该发展中国家反贪机构负责人呼吁加强技术援助。培训线人也是技术援助的内容吗? 徐汉明:我也认真看了这段录像,反映出两个问题,一个是线人取证设备较为落后,另外是线人的取证能力不足,这些都需要技术援助加以提升。 为了提高腐败案的破案率、防范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确立了举报人、线人、污点证人制度。线人只有掌握相关技术,初级技术如拍摄取证,高端技术包括使用金融信息设备取证等,才能履行好职责。否则,不仅无法履职,还可能给自己人身安全带来危险。 《法制日报》记者:说到人身安全,一些国家发言提出,要深化技术援助,有效提升保护腐败案件中线人、举报人、证人的能力和水平。我国在这方面做得如何?还需要哪些改进? 徐汉明:线人保护制度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的重要制度,我国向来非常重视举报人、证人的保护,刑法、刑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时,都增加了举报人、证人保护的内容。我国相关保护是得力的,近年实名举报人数不断增多,就是最好的例证。 目前,我国对举报人、证人保护采取的措施与发达国家基本相似,比如法庭需要举报人、证人举证的,可以采取通过技术处理的声音举证、书面举证等;对于可能存在报复情况的,可保护其住宅、家人。除了整容,其他保护措施基本都已采用过。 当然,我国对举报人、证人保护也不尽完美,仍有个别举报人、证人信息被泄露导致其被报复的情况,今后应当进一步完善立法和加大对执法人员培训。要通过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和理念,举报人、证人是惩防腐败的重要、可靠力量,是同盟军,在执法过程中,不能采取对待违法犯罪嫌疑人一样的强制措施,即便是污点证人,没有构成犯罪的,也不能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要给予其充分尊重和保护。
腐败资产追回面临重重困难 《法制日报》记者:在研讨过程中,不少与会代表提出要通过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积极推动腐败资产截留和追回工作。我国之前不少腐败大案,给群众一种“资产出逃易追回难”的感觉,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徐汉明:总的来说,我国腐败资产出逃是越来越难了。 以前腐败资产出逃相对容易,是因为在改革开放初中期,金融监管机制和反洗钱机制不完善,比如大额交易审查报告制度未建立,没有反洗钱调查等。近年来,这些机制已经逐步建立完善,资产流向得到有效审查和监督。 腐败资产出逃和截留是个长期博弈的过程,近年来,腐败分子依托海外公司转移资产等新的犯罪手段不断出现,反腐机构也在采取针对性措施。目前腐败资产不可能全部截留,但也不至于大多数都能出逃。 出逃后,关键是如何追回。由于法律体系不同、对腐败资产认定不同、被请求协助国积极性不高等原因,腐败资产追回困难重重。 我国倡导建立腐败资产利益共享机制。即申请其他国家协助查获、冻结、追缴腐败资产时,将腐败资产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给协助国,补偿其办案时人力、物力的支出。形成长效机制,办案成本由申请国承担,协助国才会积极协助追回腐败资产。
建立反腐信息畅通交流机制 《法制日报》记者:信息交流在打击跨国腐败犯罪中有什么积极作用?目前,我国与其他国家是否建立了畅通的信息交流机制? 徐汉明:畅通的信息交流,能够有效防止跨国腐败案件相关证据的灭失,及时搜集、固定证据,有效控制、缉捕腐败犯罪嫌疑人,迅速截获腐败资产,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 但是,各国之间目前既没有相关信息交流归口管理部门,也没有形成交流的常态机制,交流还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欧盟正在积极探索腐败案件信息交流机制,各成员打算建立检察数据库,进行信息交流和共享,为腐败案件侦查、监控提供支持。中国与其他国家建立信息交流机制任重道远。(记者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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