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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运营资金应不少于2亿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6-09 09:55:55
  中新网6月8日电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务院日前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修改后的《条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根据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第二款修改为:“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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