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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或将纳入城乡规划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5-31 10:20:09
  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的《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结合城市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场所,规划建设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设置明显应急避险标志,配备必需的供水、供电等保障设施,加强日常维护。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记者 郑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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