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省下发通知,明确将执行带薪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这被媒体解读为“强制”带薪休假。 这则通知即日前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旅游局、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 实际上,早在1995年,带薪休假制度就写进了《劳动法》。2008年1月1日,由国务院制定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又明确规定: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但4年时间过去,带薪休假对很多人尤其是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企的职工而言,仍然是一个不可企及的“梦”。
记者随机采访发现,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来自职工自身。“平时的工作太忙,而且身边的同事也大都不休假,如果自己要求休假,很可能会影响自己在领导心目中的印象,现在工作压力这么大,搞不好连饭碗都丢了。” 此外,由于带薪休假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用人单位的人工成本,导致很多用人单位对此并不热衷。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明确了年休假的具体时长和应休未休的补偿标准,但很多用人单位缺乏职工年休假的统筹安排和操作方案。 “像在我们单位,有人提出休假了,领导可能就临时安排一下,没人提的时候就那样过去了,领导不可能主动让你去休假,反正这种事情也没人去较真,更别说去投诉了。”在一家民营企业上班的小刘说。 为促使用人单位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执行带薪年休假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年检内容,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年休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力度,依法处理违法行为。 企业落实职工年休假制度情况,还将作为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和文明单位考核的重要内容。 此外,用人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执行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东省委讲师团讲师亓胜林认为,带薪休假制度人人叫好,但这些年落实难的尴尬也说明,“需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比如在保障劳动者休假权利的同时,也要考虑用人单位的利益,只有双方共赢,这一制度才能更顺利地落实,这可能还需要更长时间的磨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