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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提高15万被征地人员社保待遇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4-28 09:31:46
  记者昨天从南京市人社局获悉,我市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金、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费及高龄补贴三项养老待遇计发标准上调,此次调整标准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的社保待遇将于5月10日前发放到领取人员的银行卡或存折上。

  调整范围为: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六区。

  调整对象为:从2011年1月1日起,新增加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新政人员;2004年4月10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征地纳入基本生活保障的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1983年8月1日至2004年4月9日期间征地纳入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总共涉及15万多人。

  新政人员中,2012年12月31日前已领取待遇的,保障金月计发标准由原720元调整为837元,月增117元;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新增人员,保障金首次月计发标准为720元,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保障金。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中,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待遇的,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计发标准的10%增发保障金。同时,对征地时为第四年龄段且选择第二缴费档次的人员,保障金标准在调整后583元的基础上调至603元。

  老年生活困难补助费方面,每人每月增发25元,由220—360元调整至245—385元。高龄补贴方面,其中,新政人员及原基本生活保障人员中,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50元高龄补贴。老年生活困难补助人员中,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40元高龄补贴。

  据悉,江宁、浦口、六合、溧水、高淳五区正在研究制定本区的调整方案。

  统计显示,目前全市已有51.28万被征地人员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待遇。其中,36万多劳动年龄段人员纳入了城镇社会保险,15万多养老年龄段人员纳入了基本生活保障、老年生活困难补助、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型合作医疗。(记者 肖姗 通讯员 张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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