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下午,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五次集体学习时,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需要坚持发扬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建设长期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需要积极借鉴世界各国反腐倡廉的有益做法,也需要积极借鉴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宝贵遗产。习总书记的这些重要论断,立足历史,放眼世界,坚持历史地、发展地、统一地、系统地看问题,对于反腐倡廉工作不仅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也为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指明了努力的方向。
坚持发扬我们党在反腐倡廉建设长期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 廉洁自律,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之后保持高度凝聚力、战斗力、吸引力,受到人民群众热切爱戴的一个重要原因。中国共产党90多年的历史,是一部坚持反腐倡廉、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发展史。在长期的革命和执政实践中,中国共产党在反腐倡廉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形成了一系列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有效的防治腐败的理论与制度,也走过不少弯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这些经验教训,都是新时期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思想源泉和理论宝库。 为跳出“历史周期律”实施的运动式反腐。为跳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中国共产党进行了不懈的探索。1949年3月5日,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告诫全党要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在实际工作中,从1956年到1964年,中央先后三次掀起反腐运动,使干部永葆人民公仆本色和廉洁奉公革命传统。 靠制度反腐。1966年发动的“文化大革命”,持续十年之久,危害严重。在总结“文化大革命”的教训时,邓小平深刻指出,“还是制度靠得住些”。依靠法律制度反腐成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走向。改革开放后,反腐倡廉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邓小平指出:“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我们说不搞运动,但是我们一定要说,这是一个长期的经常的斗争”。“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腐败”。按照坚持反腐败的长期性,坚持“两手抓”的战略思想,党和国家一方面致力于长期性的法制、制度的改革和建设,一方面集中力量惩治职务犯罪,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取得阶段性成果。 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式反腐。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在高扬依法治国大旗的同时认识到,在中国这样一个讲人情、讲关系、讲实用主义的国度,制定法律制度容易,但实施起来常常是事倍功半。我国政治文化中从人心入手重视德治的传统有其合理性,因而提出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新思路。这一提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日臻成熟与完善的具体体现,它对各项工作具有方向性的指导作用。它要求调整社会关系统筹兼顾、整体考虑,领导先行、做出表率。 确立“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方针。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确立的这一方针是对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总结。反腐倡廉关系到执政党的生死存亡,任务艰巨、复杂,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这十六字方针透过现象看本质,抓住了解决问题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2005年1月3日,中共中央颁布《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作出了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战略决策。 纵观建党90多年的历史,反腐倡廉工作取得的基本经验是:坚持人民性,是拒腐防变的根本。在坚持依法治国等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注重思想建设,牢固树立正确的执政观、执法观。遏制腐败现象,不能搞运动,必须惩防并举,长期抓、系统抓。
借鉴世界各国反腐倡廉的经验、理论和制度 西方把权力视作“利维坦”。“利维坦”,希伯来神话中的蛇怪,盘身藏头,随时暴起伤人。“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为了防止权力失控,西方素有分权、法治的传统,形成了遏制和防范权力腐败的制度和文化,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学习的标杆或参考。 信奉法律,一如信神。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高度推崇法律:“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不能实现法治。”中世纪时期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借用宗教的力量推崇法律。他提出,法律的统治乃是上帝的道德秩序和为确保这一秩序能够通过理性而为人类所理解的神灵启示的一个自然映现。教会的教条及其颁布的法律渗透到了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被当作上帝的意志,被认为是神圣的、至高无上的,自然被无条件遵守。经过历史的沉淀,法治深入人心,人民从内心接受法律、服从法律。 完善制度,细节防腐。制度性保障是反腐败的根本举措。为了防范公职人员腐败,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法规,以确定公职人员的廉政义务,防止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比如韩国有《公务员道德法》,法国有《政治生活财务透明度法》,泰国有《关于申报资产和负债的王室法令》,澳大利亚有《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条例》,印度有《防止腐败法》等。实践证明,在这些制度得到很好执行的国家,政治就相对清明,腐败现象较为轻微。 设立机构,专司反腐。一套高效、独立而权威的反腐败机构,一支精干而廉洁的反腐败队伍,是有力打击和预防腐败的必要条件。西方国家大多建立了反腐败专门机构,一般直属议会。例如,英国领导反腐败机关的总检察长直接对议会负责。美国联邦检察署虽设于司法部、由司法部长兼任总检察长,但独立检察官有权直接向议会汇报案情和提交弹劾。 严格执法,铁腕惩腐。对于公职人员违反法律以权谋私的行为,很多国家的公务员法都规定了明确的惩戒措施,秉持零容忍的执法态度。除规定比较重的剥夺人身自由权利的刑罚外,还给予经济处罚。 舆论监督,第四权力。在西方国家,新闻媒介被称为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外的“第四权力”,是民间社会系统的信息通道。新闻媒介在反腐败斗争中具有警犬般的嗅觉,生存本能的需要、无孔不入的狗仔队劲头,全方位监视着公职人员,极具战斗力、威慑力和信服力。
吸纳我国历史上反腐倡廉的宝贵经验 在漫长的政治实践中,中华民族积累了丰富的防治腐败的思想与制度遗产,形成了儒法、德刑相结合的反腐经验模式。继承和发扬这些历史经验,是做好新时期反腐倡廉事业的重要补充。 儒家的德主刑辅。儒家主张“德治”,形成了以道德教化即以德治国的观念。孔子从性善论出发,认为人皆有仁心,此心是与天地之大德相通的,故良好的治理应该是妙用仁心,是乃仁政。他认为,德治强调教化优先,刑威于后,把人看作自主自为的道德主体,而非国家暴力强制的对象。儒家还主张“人治”,认为为政在人。 在儒家看来法律是后补手段,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惩罚手段。在人们的印象中,法律的威慑力远远大于法律对自身的保护性,法律是恐怖血腥的,人们对法律持有抵触反抗情绪,就很难遵守服从了。这对于培养信奉法律的意识,是种障碍。 儒家强调加强道德修为,自内而外从思想上防控腐败,这对于反腐倡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儒家主张“欲而不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张扬“居陋巷而不改其乐”,这种内省不疚、无愧于心的精神满足感,是为官者严格自律的内在动力;主张先修身做人才能做事做官,有益于维系信念的指导性、秩序的层次性、规矩的重要性。子路临死,坚持先正冠冕,士大夫的节操观念,深入人心。个人有德,官吏有品,于整个社会的道德风尚,有率先垂范作用。因此,一个时代吏治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时代风气的好坏。应该说,当今社会虽已摒弃“人治”,但官场风气对于整个社会风气的决定性作用,依然不能轻视。 一断于法、令行禁止的法家思想。“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法家隐而不彰,但法家思想在今天仍有借鉴意义。譬如管子强调的“法者,天下之大道也”,韩非子的“严刑罚”、“信庆赏”、“以法治国”,“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等思想。韩非子强调“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试图把“法”作为基本规矩尺度,以此去规范、约束一切行政活动,排除君主和官吏的私心、私威及主观臆断的干扰,因为“法禁明著则官治”,这对于我们今天的反腐倡廉建设,很有启发性。 监督与制约相配合以防治腐败。韩非子非常重视对官吏的监控,甚至提出了“明主治吏不治民”的主张。他认为,只有官吏的行为受到监督,树立廉政的理念,国家才能兴旺发达,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监督之外,制约理论早在先秦时期已被提出并付诸政治实践。商鞅看到了仅靠监督来防止官吏腐败的局限性:设置专门的监督机构和官员,是为了防止官僚阶层谋私利,但监督者本身也是官员,也有牟私利的欲望,这个问题如何解决?他进而提出了不同官僚机构和官员之间“事合而利异”的制约理论:让不同部门之间从机制上相互配合而又利益相反,从而达到有效的监督作用。事实上,从秦代开始,中国传统政法体制设置就贯穿着浓厚的监督制约色彩,如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相互配合与制约的中央政治机构,刺史、御史等监察机构等。当然,在封建王朝专制主义制度下,这些制度的效果也是有限的。 中外历史表明,实现依法治国,应从国情出发,吸收和借鉴西方的政治法治成果,建设中国特色法律制度。但徒法不足以自行,一项好的反腐制度,还需要具体的、活生生的“人”来贯彻执行。解决“人心”问题,儒家“慎独”理论提供了一条由内而外,依自不依他的自律路径,我们党的信仰和宗旨教育提供了把个人团结成战斗集体的基本路径。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方面的合理设计,是新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思路。通过全民的廉政教育、完善的规章制度以及无处不在的新闻媒体监督来确保反腐倡廉取得成效。 严厉打击犯罪惩治腐败,是反腐倡廉的基本手段。依法治国,不仅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还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尊重法律的神圣性、不可侵犯性,让全体公民、组织都自觉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是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中国特色人民检察制度,在我国反腐事业中发挥着重大积极作用。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坚决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不断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发挥反腐倡廉生力军的作用。(王守泉 作者为《检察日报》副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