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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台条例规定城管不能再招“临时工”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4-26 10:32:39
希望新条例的实施,能缓解城管小贩间的矛盾。黄漩 摄
                         希望新条例的实施,能缓解城管小贩间的矛盾。黄漩 摄
  城管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解除扣押后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认领;在公交车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将处10~50元罚款。昨日记者获悉,《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和《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将于2013年7月1日开始施行。

  即将实施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重申了要文明、规范、公正执法,同时要求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要2人以上共同进行;不得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收取保管费,不得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解除扣押后,执法部门应在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认领,不认领或难以查明当事人的,执法部门可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置,所得款项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昆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对公共汽车的服务设施、驾驶人员、线路运营期限等方面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司机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乘客不得携带宠物乘车,违者罚款50~100元;不得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散发广告或向车外抛掷物品,违者罚款10~50元。

  客运经营者聘用不符合规定的驾驶员从事客运活动的,按每人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将吊销公共汽车客运路线运营许可证。未取得运营许可和运营线路运营许可就从事运营的,责令停止营业,处3~10万元罚款。

  新条例 新亮点

  2008年12月18日,昆明成立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09年7月15日《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规定》出台,今年7月1日施行的《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进一步规范了城市管理体制和执法人员的执法。

  亮点1 实行统一招录 再没“临时工”

  2009年《规定》中指出,执法人员应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新《条例》再次明确,城管执法人员实行统一招录制度,经统一培训、考核并取得执法资格后才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雪主任介绍,通过执法人员空缺情况,招录分公务员招录和协管人员招录。公务员招录按云南省公务员省考标准进行,协管人员将按普通单位员工编制进行招录。“协管人员不能不经考核培训就编制进队伍,事实上公务员编制已有公考严格考核,所以这一条更多是从协管的编制来考虑的。”

  亮点2 执法应2人以上共同进行

  2009年《规定》中提出,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执法行为的条件,新《条例》明确,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时应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标识,应2人以上共同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雪主任表示,统一招录后,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首先要考试是否符合行政执法资格,没有执法资格坚决不能加入执法行列。“在执法中,一直强调的是文明执法,公正执法。”雪主任说,在执法中很可能会涉及到规划、住建、园林、土地等多方面问题,由2人以上共同执法也是为了在队伍里要有各种各样的专业人才,才能做到专业执法。

  亮点3 城管不得私分扣押物

  相比2009年《规定》,新《条例》明确城市管理部门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制作决定书和清单,并在30日内作出处决决定;不得对查封、扣押的工具、物品收取保管费,不得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解除扣押后,应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不认领或难查当事人的,可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置,所得款项依照规定上缴国库。

  雪主任告诉记者,和群众的对立问题,主要和执法文明程度有关,比如强制执法、强制拆除。目前,虽然矛盾突出,但还不存在执法人员招录的困难。

  “这并不是统一招录就能避免掉的矛盾,在社会管理中,执法人员主要对违法、违章行为纠正,有了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存在,就会出现对立的矛盾。”雪主任说。

  亮点4 公布举报电话、信箱、邮箱

  雪主任介绍,为了提高执法文明程度,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将在7月1日起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邮箱、电子信箱。执法部门收到举报后应登记并及时合适处理,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应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行政部门举报或在7日内移送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使用暴力手段执法,故意损坏或擅自销毁当事人财物,使用、截留、私分扣押物或罚没款,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的,将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蔡靖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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