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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报:莫将“违规”与“容错”混为一谈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4-09 09:59:53
  2007年,江苏赣榆县柘汪镇响石村的2000多亩土地被征用,但从2011年12月以来,500多户失地农户再也没有拿到国家的粮食直补。柘汪镇镇长顾少波称,钱如果全部发放给农民,农民可能一年就花光。顾少波说,共产党员为的是大家的利益,有时需要有勇气去违反点规定。(4月8日《人民日报》)首先必须正视的是,这名官员之所以会口出“党员要有违规勇气”的雷语,是在思想认识上出现了偏差。在他看来,“违反点规定”就是“犯点小错误”,而党员干部在工作中难免会犯点错误,也就是违规;反正在制度上又允许党员干部犯点小错误,即“容错”机制。显然,这名官员将“违规”与“容错”划上了等号,以至于将两者混为一谈。

  事实上,“容错”同“违规”,是有本质区别的。设立“容错”机制,是为了鼓励公职人员大胆创新和探索,免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虽然效果不好,甚至造成损失,但只要程序符合规定,未谋私利,可以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的责任。可见,设立“容错”机制,是从制度上保护公职人员创新的一种体现。也就是说,科学发展需要“摸着石头过河”,在探索过程中,犯错是难免的。因此,应通过“容错”机制来保障“创新者无罪”,保证创新的“领头羊”不致成为“替罪羊”。

  而所谓“违规”,是指一些公职人员,明知道国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和制度规定,却故意去违反。比如,根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再看当地镇政府,将失地农民的补偿款克扣、甚至侵占多年,已经严重违反了这一规定。至于这名官员称“为的是大家的利益”,纯属无稽之谈; 恰恰相反,一旦官员违规,势必会侵犯群众的利益,这种“犯错”,也是法律和制度绝不容许的。

  可见,只有为创新犯错才需要勇气,而违规仅是一股匪气。官员将“违规”与“容错”混为一谈,不仅损害了法律和制度的尊严和公信力,而且伤害了民生,必须予以规避。首先,对违规行为,应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能姑息。同时,在实施“容错”机制方面,应建立公开透明的决策、执行和评价机制,避免某些公职人员把“犯小错”当成家常便饭,要么铸成大错,要么小错不断。换言之,仅允许“试错”还不够,还要在总结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去主动“纠错”。(汪昌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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