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3月11日电 题:代表把脉“道德滑坡” 吁“道德入法” 中新社记者 江耘 近年来,“三鹿奶粉事件”、“郭美美事件”、“小悦悦事件”等一再挑战中国社会的道德底线。“社会进步发展得到了很多,也失去了很多。很多公民没有了对大自然的尊重,没有了对人性道德的坚守,没有了对国家法纪的敬畏。”10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浙江金华金东实验小学校长方青如是说。 作为一名基层教育工作者,她认为,政府一直努力推动人民群众道德建设和精神富有,但很多民众仍片面地将“道德理想”理解成一种行政手段,所谓的“最美”也无非是媒体报道之需。
今年1月,中国社科院在对北京、上海、郑州、武汉、广州等7城1900多名居民进行调查后,发布了《中国社会心态研究报告2012-2013》蓝皮书,其中提到“逾七成受访城市居民不敢相信陌生人”。 对此,方青建议制定《公民道德法》,像惩治酒驾一样,来强制性地约束公民基本道德。 她说,自从“酒驾入刑”实施之后,社会上的酒驾现象明显减少,而且“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逐渐成为全民的自觉的认知和行动。“能达到这种立竿见影的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实施功不可没。” 2月23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实际上,在2012年,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赵林中及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周晓光就曾为“见义勇为”立法事宜积极奔走。 在赵林中看来,中国作为一个有五千年文明史的礼仪之邦,如今出现的一些“见义不为”、“见死不救”或“不敢为”、“不敢救”现象近似“国耻”。痛心疾首之余,赵林中也看到,中国在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保障存在着很大缺陷。 据悉,目前中国多省市都有关于“见义勇为表彰”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周晓光直言“这些都属于现有法律位阶中的最低一级——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保障效力有限远远不够”。 他称,见义勇为存在着认定不一和进行确认的程序不一两大困扰,因此亟待全国统一立法。 除了提倡法律约束外,全国政协委员、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贺军科还建议加强青少年的道德教育,“一切从娃娃抓起”。 他指出,有效的社会教育是帮助青少年形成正确的思想意识和社会认知、学习社会规范和社会化技能、发展个性爱好的重要保证。因此,贺军科在其建议中提到,全社会应共同承担起社会教育的责任,切实增强青少年社会教育内容的针对性,同时还需大力净化网络和媒体文化环境。 近年来,中国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道德入法的尝试,如山东省下发了《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其中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规定明确:“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而从国家层面,去年底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把“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作为法条,受到广泛关注。 但也有专家认为,道德标准是高于法律标准的,用法律约束本应是道德约束的问题即“道德入法”,多少有些无奈,“道德入法”反而可能引发更多法律纠纷。(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