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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车票出站补全票 律师叫板铁道部称规定不合理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3-02-20 10:41:33
  因搭乘高铁途中车票丢失被强制要求重新购票,湖南律师喻世生两次向铁道部致函,要求按照消法“退一赔一”,并要求铁路部门纠正类似非法行为。

  事件回放:车票丢失出站被要求补全票

  2012年11月25日清晨6:30,湖南宏声律师事务所喻世生律师与同事在深圳火车北站售票处售票窗口购买了深圳北始发的G1012次至长沙南二等座车票两张,座位分别为7车11A号、11B号,每张390元,7点整发车。

  当天上午抵达列车长沙火车南站后,在出站口检票处,喻律师发现自己的7车11B号车票丢失。他马上告之工作人员,并出示身份证和邻座车票,但车站工作人员仍要求按无票补票,否则不准出站。无奈之下,喻律师不得不重新补买车票,并支付了2元手续费,方被准许出站。

  之后,喻世生律师在红网“消费维权”频道(315.rednet.cn/)发帖,讲述自己的遭遇,并征集同类案例。

  对话:曾两次致函铁道部要求纠正

  记者:您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现车票丢失的?

  喻:我是正常检票进站的,下车后走到出站口,就发现找不到车票了。

  记者:你当时有没有明确提出希望车站方查询购票记录?

  喻:当时我主动找旁边的工作人员,向他们解释情况。我认为我有身份证,而且是两人一起购买的实名制车票,可以用人证证明我是已购票乘客。他们把我带到了旁边的小房间,我以为是查询购票记录,结果他们要我在一个本子上登记,然后说根据相关规定,要全额补票。

  记者:您在帖子中说给铁道部发过两次函,您认为铁路部门做法不合理的理由是什么?

  喻:我认为高铁是实名购票,人、票、证三者合一才能乘坐。我出站时车站工作人员已经查验人、证。而购票信息铁路方有记录,车站完全可以核查。我还提供了同乘邻座车票,完全可以确定我车票丢失的事实,而非无票或逃票,无需补票。我购买了G1012次深圳北至长沙南7车11B号车票,即与铁路方建立旅客运输合同的法律关系。我支付了票款,铁路方应将我安全运抵。铁路方给我的车票,及铁路方留存的我的购票信息即是该运输合同依法成立的基本凭证。因为车票丢失铁路方即否定我们之间已经建立的运输合同关系是没有依据的。铁路方作为实名购票信息的采录人、管理人,完全可以核查我已购票建立运输合同关系的信息,确认我是否购票。铁路部门利用掌管职权,不给予我核查,属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民事欺诈。所以之后我两次向铁道部致函,指出这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我提出了退一赔一的要求,同时一并要求铁路部门纠正类似非法行为,给其他有类似遭遇的丢票人一个公道。

  记者:致函后此事怎么处理?

  喻:函件最后还是转到了长沙火车南站,自称是站长的人给我回了电话,解释说“无能为力”。

  记者:您的下一步的维权计划是什么?

  喻: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这个案子的诉讼时效是一年,我还有很多时间,相信可以找到更多和我同样遭遇的人。我在红网上发帖,是希望此事得到舆论的关注,更希望铁道部通过主动纠正来解决。

  铁路部门:车上遗失车票视为无票

  列车购票实名制实行后,铁道部于2012年5月10日推行了实名制车票挂失补办措施,但该规定只适用于检票之前丢失的车票。在12306中国铁路客户服务中心网站的《购买实名制车票后丢失了怎么办?》一文中介绍,“旅客购票后乘车前未办理车票挂失补办手续或者乘车后丢失车票的,应当另行购票。在列车上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记者电话咨询了广州铁路集团12306客服,工作人员回复称,依据《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在列车上遗失车票的,一律按无票处理。记者提出,可以通过身份证信息查询购票记录,客服人员表示“无法查询”。

  律师声援:违反了《合同法》建议完善法规

  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憬跟帖声援,他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即在旅客支付票款取得车票的同时,双方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车票仅仅是一个书面凭证而已。实名制车票,在运输企业的售票信息系统中完全可以查实。就相当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在单方合同丢失后,还有一方可以提供合同资料作为依据。所以,运输企业以车票丢失为由拒绝补票,其做法违反了《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不能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运输义务或退还票款。

  “旅客弄丢车票,固然是旅客保管不善,旅客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后果,比如支付一定的查验手续费。《铁路旅客运输规程》是实名制购票制度前制定的规定,不适应实名制购票的情形,建议运输主管部门从维护旅客和运输部门、企业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完善或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张憬律师在接受采访时说。

  不少网友跟帖支持喻世生律师的建议,怀化网友“violet86”表示“铁老大就是这么跩,我也有相同经历,但是我是被罚的双倍。当时我很想投诉,可是后来想想麻烦就算了,所以朋友,我支持你哦。”有网友表示:“起诉他不当得利,为公众做点好事,也为自己出口气。”

  也有网友不以为然,跟贴问“你为什么不问问自己有没有错,谁让你把票丢了?”还有网友跟贴说:“长个记性。监票员他又不是要你补给他私人,车站订的规矩它是对事不对人”。接着有网友反驳:“座位卖给身份证号码是多少的人都可以查到了,补全票不合理”。(记者 言娟)

  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条旅客丢失车票应另行购票。在列车上应自丢失站起(不能判明时从列车始发站起)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旅客补票后又找到原票时,列车长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作为在到站出站前向到站要求退还后补票价的依据。退票核收退票费。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时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按第十九条规定补收票价。身高超过1.5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补收至前方下车站的票款。

  3.主动补票或者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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