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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拟出台办法细化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

编辑:企联编辑来源:互联网评论数:0发布时间:2012-12-14 09:37:44

新华网北京12月13日电(记者王希、陈晨)为切实保障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商务部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起草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13日起公开征求意见。

今年8月1日起施行的《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缴存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用于支付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拒绝承担或者无力承担的下列费用:(一)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收取,应当退还给劳务人员的服务费;(二)依法或者按照约定应当由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向劳务人员支付的劳动报酬;(三)依法赔偿劳务人员的损失所需费用;(四)因发生突发事件,劳务人员回国或者接受紧急救助所需费用。

根据征求意见稿,备用金以现金或保函形式缴存。为防止备用金存单质押,银行应在存单上注明“专用存款不得质押”字样;以保函形式缴存备用金的,由指定银行出具受益人为商务主管部门的不可撤销保函,保函有效期应与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一致。

关于备用金的使用,征求意见稿明确,商务主管部门应做出使用备用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指定银行,同时出具《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取款通知书》。指定银行根据书面通知和《取款通知书》,将相应数额的备用金以现金或转账方式退还给劳务人员或支付给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受益人。

根据征求意见稿,为最大限度提高资金效益,简化续存手续,指定银行应按照一年到期、到期自动结息转存方式管理备用金,中途使用部分改按活期结算利息。利息归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所有,可自由提取和使用。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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